为服务广大职工群众安全购买烟花爆竹,保障公共安全与节日需求,切实加强师市2026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销售管理,规范烟花爆竹经营秩序,遏制非法经营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现就师市办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师市现有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店数量及分布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形式分为烟花爆竹零售店和烟花爆竹零售点,烟花爆竹零售店为依法取得经营许可,有效期超过三个月的烟花爆竹零售场所;烟花爆竹零售点为依法取得经营许可,有效期不超过三个月的烟花爆竹零售场所。目前,师市辖区设有烟花爆竹零售店16家。其中,81团2家、83团4家、84团1家、86团1家、87团1家、88团1家、89团2家、90团1家、91团1家、双河城区0家、五师博乐城区2家;师市辖区无烟花爆竹零售点。
二、零售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人员要求
申请单位需配备1名主要负责人、1名安全管理人员,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须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烟花爆竹储存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证。
(二)场所要求
1.零售场所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实行专店销售,即经营场所内仅依法从事烟花爆竹零售业务。
2.零售店(点)周边50米范围内无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与学校、幼儿园、医院、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以及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等重点建筑物,需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
3.零售场所不得设在“下店上宅”、“前店后宅”或者其他任何形式的与居民居住场所同一建筑物内,经营场所内不得有明火设施和床铺。
4.零售场所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并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5.零售场所其他条件需符合《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4128-2019)要求。
(三)材料要求
申请人需按规定准备完整、真实的报名及申请材料,不得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
三、申请程序
(一)报名登记
申请人应在2025年11月27日至2026年12月10日期间,通过线下或线上的方式进行报名登记,意向申请烟花爆竹零售店(点)的报名人员需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纸质或电子);
2.申请人意向申请的事项:烟花爆竹零售店或烟花爆竹零售点;
3.申请人意向选址位置。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向芳丽,0909-7696712 邮箱:937344974@qq.com
(二)培训考试
登记的申请人可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安全培训及考核等工作,取得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培训合格证、烟花爆竹储存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证。
(三)提交资料
同时取得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培训合格证、烟花爆竹储存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生产经营单位于12月22日前向师市应急管理局提交以下7项材料:
1.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书1份;
2.为从业人员购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证明材料;
3.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
4.零售店(点)及其周围安全条件说明;
5.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明、烟花爆竹储存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证;
6.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文件;
7.供货单位经营许可证和供货协议(复印件)。
其中,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文件可暂不提交,待师市应急管理局审核通过后,再行提供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文件。
(四)审核核查
依据点位规划,2025年12月29日前,师市应急管理局组织2名及以上工作人员开展资料审核与现场核查。符合要求的,办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不符合要求的,书面说明核查情况并限期整改,无法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的,不予办理许可证。
(五)公布公示
2026年1月10日前,统一公布所有点位经营许可信息。
四、其他事项
(一)严禁烟花爆竹经营者出租、出借、转让、买卖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违反此规定将依法处理。
(二)若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师市应急管理局不予受理;已发证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三)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做好安全生产各项工作,严格执行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严禁买卖流向不明、质量不达标的烟花爆竹产品,师市应急管理局将联合公安、交通、市场监管等部门持续开展“打非治违”行动,对于以上行为,一经发现,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本通知未尽事宜由第五师双河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现场咨询:第五师双河市应急管理局206办公室
电话咨询:向芳丽 0909-7696712
附件: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