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河市宏盛志远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曲*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07MABKYRR30B
地址:第五师双河市荆楚工业园区******号
我局于2025年9月30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钢化玻璃生产加工项目(二期)在未取得环评批复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其中1条中空玻璃生产线已建设。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9月30日,由被授权委托人厂长陈**提供的双河市宏盛志远建材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违法主体身份;
2.2025年9月30日,由被授权委托人厂长陈**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和本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该公司授权委托陈**的有关委托事项和其个人身份信息;
3.2025年9月30日,由被授权委托人厂长陈**提供的法定代表人曲*《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法定代表人曲*个人身份证信息证明;
4.2025年9月30日,由第五师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由被授权委托人厂长陈**签字确认,证明你公司存在的违法事实;
5.2025年9月30日,由执法人员现场拍摄中空玻璃生产线现场照片,证明你公司擅自新建了1条中空玻璃生产线,未通电和未投入使用;
6.2025年9月30日,由被授权委托人厂长陈**提供的双河市宏盛志远建材有限公司钢化玻璃生产加工项目(二期)《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投资项目备案证》(双河经开备〔2022〕28号);
7.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执法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和《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不予处罚和不予强制事项清单(2024年版)〉的通知》(新环规〔2024〕4号〕附件1中序号1:“首次违法,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第三条第(一)(二)项所列环境敏感区以外,符合下列任一情形的:2.改、扩建项目未依法通过环评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未投产或者使用,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违法行为后立即停止建设或者恢复原状,且违法行为未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造成环境污染后果的”规定,你公司的违法行为符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不予处罚和不予强制事项清单(2024年版)》中不予处罚的情形,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第五师双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双河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之规定,现对你单位教育如下:
你单位必须深刻吸取本次教训,引以为戒,认真组织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在日常经营中切实履行环境保护主体责任,确保今后所有建设项目均依法办理环评审批手续,严格落实环保“三同时”制度,杜绝此类环境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师生态环境局
2025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