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双河市金膳坊饭店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餐具案
抽检情况:2025年10月13日,双河市金膳坊饭店的整套餐饮具(集中消毒餐饮具,消毒日期:2025年10月6日),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技资源共享服务中心抽样并检验,其中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核查处置情况:当事人双河市金膳坊饭店从博乐市洁润疆餐具消毒中心处购进了3件(每件25套)餐饮具,该批餐饮具为直接提供给消费者餐饮服务使用的餐具,截至执法人员现场开展案件调查时,该批餐饮具(集中消毒)均已提供给消费者使用完毕。2025年10月13日抽检该批餐饮具,2025年11月11日抽样检验结果不合格,确定为清洗不合格餐具。当事人使用清洗不合格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警告。(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五师市监处罚〔2025〕151号)
二、双河市马龙西部努尔牛肉面馆提供清洗不合格餐具案
抽检情况:2025年10月13日,双河市马龙西部努尔牛肉面馆的复用餐饮具(盘)(自行消毒餐饮具),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技资源共享服务中心抽样并检验,其中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核查处置情况:当事人双河市马龙西部努尔牛肉面馆放置于消毒柜内的复用餐饮具(盘)(自行消毒餐饮具),为直接提供给消费者餐饮服务使用的餐具。2025年10月13日抽检该批复用餐盘,2025年11月17日抽样检验结果不合格,确定为清洗不合格餐具。当事人提供清洗不合格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警告。(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五师市监处罚〔2025〕152号)
三、双河市明武大酒店提供清洗不合格餐具案
抽检情况:2025年10月13日,双河市明武大酒店的复用餐饮具(果盘)(自行消毒餐饮具),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技资源共享服务中心抽样并检验,其中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核查处置情况:当事人双河市明武大酒店放置于消毒柜内的复用餐饮具(果盘)(自行消毒餐饮具),是直接提供给顾客餐饮服务使用的餐具。2025年10月13日抽检该批复用餐具,2025年11月17日抽样检验结果不合格,确定为清洗不合格餐具。当事人提供清洗不合格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警告。(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五师市监处罚〔2025〕153号)
四、双河市马宇杰西部努尔家常菜饭店提供清洗不合格餐具案
抽检情况:2025年10月13日,双河市马宇杰西部努尔家常菜饭店的复用餐饮具(盘)(自行消毒餐饮具),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技资源共享服务中心抽样并检验,其中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核查处置情况:当事人双河市马宇杰西部努尔家常菜饭店放置于消毒柜内的复用餐饮具(盘)(自行消毒餐饮具),为直接提供给消费者餐饮服务使用的餐具。2025年10月13日抽检该批复用餐盘,2025年11月13日抽样检验结果不合格,确定为清洗不合格餐具。当事人提供清洗不合格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警告。(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五师市监处罚〔2025〕155号)
五、双河市鸿庆酒家提供清洗不合格餐具案
抽检情况:2025年10月13日,双河市鸿庆酒家的碗具(自行消毒餐饮具),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技资源共享服务中心抽样并检验,其中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核查处置情况:当事人双河市鸿庆酒家放置于消毒柜内的碗具(自行消毒餐饮具),为直接提供给消费者餐饮服务使用的餐具,2025年10月13日抽检该批碗,2025年11月11日抽样检验结果不合格,确定为清洗不合格餐具。当事人提供清洗不合格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警告。(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五师市监处罚〔2025〕156号)
小贴士
一、阴离子合成洗涤剂
阴离子合成洗涤剂,即我们日常生活中经常用到的洗衣粉、洗洁精、洗衣液、肥皂等洗涤剂的主要成分,其主要成分十二烷基苯磺酸钠,是一种低毒物质。餐(饮)具中检出阴离子合成洗涤剂,可能是部分单位使用的洗涤剂不合格或使用量过大,未经足够量清水冲洗或餐具漂洗池内清洗用水重复使用或餐具数量多,造成交叉污染,进而残存在餐(饮)具中。
二、消毒餐饮具合格标准
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GB14934-2016)的规定,餐饮具要确保感官要求、理化指标、微生物限量等技术要求同时符合时,才可判定餐饮具清洗消毒合格。
感官要求:餐饮具应表面光洁,不得有附着物,不得有油渍、泡沫、异味。
理化指标:游离性余氯≤0.03mg/100cm,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得检出。
微生物指标:大肠菌群、沙门氏菌不得检出。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督管理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