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草原火灾,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与生态平衡。根据《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的规定,特颁布此令。
一、禁火时间
2026年4月1日至2026年10月30日。
二、禁火区域
师市辖区内的所有森林、草原、湿地和风景名胜区及林木边缘水平距离150米范围内为禁火区域。
三、禁火行为
在禁火期内,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必须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一)严禁未经许可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森林、草原禁火区域。
(二)严禁在禁火区域内吸烟、烧烤、野炊、烧火取暖及点火照明。
(三)严禁在禁火区域内上坟烧纸、燃香点烛、燃放烟花爆竹、放“孔明灯”、烧垃圾、烧地膜、烧秸秆(根茬)、烧杂草、烧田埂等用火行为。
(四)严禁在禁火区域内开展其他野外用火及易诱发森林和草原火灾的活动。
(五)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进入森林和草原禁火区域,监护人要履行有效的监护义务,承担森林和草原防火责任。
四、责任落实
(一)森林、草原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其经营范围内承担森林草原防火责任,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并对进入其经营范围的人员进行森林防火安全宣传。
(二)进入森林和草原禁火区域应自觉接受登记和检查,并负有森林草原防火的责任和义务。
五、法律责任
凡违反上述规定,由有关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联系电话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草原火情,应立即拨打报警电话110或第五师双河市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值班电话0909-7696070、第五师双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和草原局)值班电话0909-2270197。
第五师双河市人民政府
2026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