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市广大干部职工、群众,各企事业单位:
为全面保护师市森林、草原、湿地资源,筑牢生态安全屏障,严厉打击各类破坏生态资源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现就严厉打击破坏林草湿资源违法犯罪行为通告如下:
一、明确严禁的违法犯罪行为
(一)毁林行为。未经批准非法采伐、滥伐林木,擅自开垦林地、毁坏林地植被;在林地上实施建窑、建坟、建房、修路、硬化等工程建设,或非法采石、挖沙、采矿、取土;超范围占用林地,以临时用地名义长期占用林地,或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等破坏林地的行为。
(二)毁草行为。非法开垦草原、擅自改变草原用途,超载放牧、违法采挖草原植被;未经批准在草原上采土、采砂、采石,或未按规定时间、区域、方式作业;在草原内非法建设、倾倒废弃物,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破坏草原植被;非抢险救灾和牧民搬迁的机动车辆离开道路在草原行驶破坏植被;超范围占用草原,以临时用地名义长期占用草原等破坏草原的行为。
(三)毁湿行为。非法围垦、占用湿地,擅自排放湿地水资源、破坏湿地植被和野生动物栖息地,在湿地内从事破坏性开发建设等行为。
二、严格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行政责任。1.涉林地违法行为:造成林木毁坏的,责令限期补种毁坏株数1倍以上3倍以下的树木,可处毁坏林木价值5倍以下罚款;非法占用、毁坏林地的,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处恢复费用3倍以下罚款;伪造、变造、买卖林业证件、文件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2.涉草原违法行为:非法开垦草原、毁坏草原植被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未经批准在草原采土、采砂、采石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在草原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破坏植被的,可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并处草原被破坏前三年平均产值6倍以上12倍以下罚款。
3.涉湿地违法行为:非法开(围)垦、填埋自然湿地的,责令限期修复湿地或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按破坏面积处每平方米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破坏国家重要湿地的,处每平方米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二)刑事责任。1.盗伐林木数量较大的,以盗伐林木罪定罪处罚,最高可判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滥伐林木数量较大的,以滥伐林木罪定罪处罚,最高可判处7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的,情节严重的最高可判处7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涉农用地犯罪:非法开垦草原20亩以上,或非法占用、毁坏公益林地5亩以上、商品林地10亩以上,或超范围占用、以临时用地名义长期占用林地草地,达到上述数量标准的,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定罪处罚,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三)生态修复责任。严格落实“谁破坏、谁治理”原则,违法行为人须按照生态修复方案,限期完成植被补植、林地草原恢复、湿地修复等工作;逾期未完成或修复不合格的,依法委托他人代为修复,所需全部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依法请求违法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及相关费用。
三、强化监管执法
各团场(镇)、开发区要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加强日常巡查监管。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公安局、生态环境局等部门将严肃查处相关违法行为,绝不姑息。
四、鼓励社会监督举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森林、草原、湿地资源的责任和义务,鼓励广大职工群众和社会各界对破坏森林、草原、湿地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让我们共同守护林草资源,维护生态安全。
监督举报电话: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0909-22701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