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师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摘要
一、执法文书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五师应急罚〔2026〕0002号)
二、案件名称
新疆普耀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未按规定三年一次对液氨站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案。
三、被处罚单位及地址
新疆普耀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师双河市荆楚工业园区迎宾路17号。
四、执法内容
5月18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对新疆普耀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开展督导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按规定三年一次对液氨站重大危险源(三级)进行安全评估。主要证据有《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第五师应急责改〔2026〕0065号)、《调查询问笔录》2份。
五、执法依据
以上事实违反了《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
六、执法结果
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参考《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部分裁量细则112项裁量阶次B的规定,决定给予该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0000元(贰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七、救济途径
如被处罚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第五师双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依法向双河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八、执法主体名称、日期
第五师双河市应急管理局,2026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