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执法文书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五师应急罚〔2025〕0019号)
二、案件名称
御景尚都二期建设项目“1115”一般高处坠落事故案。
三、被处罚单位及单位地址
新疆晨祥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红光山路888号绿城广场1栋1号商业综合楼A单元商务办公3201室。
四、执法内容
2025年11月15日9时48分,由新疆晨祥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承建的86团御景尚都二期建设项目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新疆晨祥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主要证据有《调查询问笔录》26份,《第五师八十六团御景尚都二期建设项目“1115”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现场监控视频资料1份。
五、执法依据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六、执法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参考《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部分裁量细则95裁量阶次B的规定,处人民币700000元(柒拾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七、救济途径
如被处罚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第五师双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依法向双河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八、执法主体名称、日期
第五师双河市应急管理局,2026年4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