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执法文书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五师应急罚〔2026〕0001号)
二、案件名称
双河市播丰塑料加工厂未开展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擅自生产经营等案。
三、被处罚单位及单位地址
双河市播丰塑料加工厂,兵团第五师双河市86团16连粕库。
四、执法内容
2026年3月9日,第五师双河市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对双河市播丰塑料加工厂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沉淀池、循环水池未采取防护措施,未设置安全警示标识;未依法履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批程序,擅自投入生产经营;未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开展应急演练。以上违法事实有《现场检查记录》(第五师)应急现记〔2026〕0018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第五师)应急责改〔2026〕0018号、《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照片及视频等证据证明。
五、执法依据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一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和第八十一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六、执法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参考《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37裁量阶次A和16裁量阶次A,处人民币45000元(肆万伍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七、救济途径
如被处罚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第五师双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依法向双河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八、执法主体名称、日期
第五师双河市应急管理局,2026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