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自然资罚决字〔2026〕1号
xx团便民服务中心:
我局于2026年5月19日对xx团便民服务中心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日间照料中心配套设施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于2024年12月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建设日间照料中心配套设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日间照料中心配套设施的行为事实。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1份、法人孔xx《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违法行为主体为xx团便民服务中心。
2.《询问笔录》1份,证明xx团便民服务中心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日间照料中心配套设施的事实。
3.现场勘验图1份,证明xx团便民服务中心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的日间照料中心配套设施占地面积为1892.45平方米,总建筑面积为1046.12平方米。
4.违法行为现场照片1张,证明xx团便民服务中心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的日间照料中心配套设施建筑物的大小规模。
我局已于2026年6月17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和听证告知,你单位在规定时间未向我局进行陈述和申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xx团便民服务中心30日内采取改正措施,完善手续;
2.处违法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的罚款,合计:770990元*5%=38549.5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单位应当2026年7月26日前完善手续,并足额缴纳罚款。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兵团自然资源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双河市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冯启明
电话:0909-2296595
地址:第五师双河市机关3号楼503室
第五师双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6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