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执法文书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五师应急罚〔2026〕0004号)
二、案件名称
新疆纵海嘉惠饲料加工有限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案。
三、被处罚单位及地址
新疆纵海嘉惠饲料加工有限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师双河市35区农五师工业区五环路南侧。
四、执法内容
2026年6月6日,兵团粉尘涉爆交叉互检组第二组对新疆纵海嘉惠饲料加工有公司开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生产车间1楼和5楼的磁选装置未及时清理,铁屑杂质堆积严重导致磁选装置无法正常使用、失效。主要证据有:证据一:《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据二:(第五师)应急责改〔2026〕0075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
五、执法依据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属于《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10号令)第十四条,被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六、执法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部分裁量细则第46项裁量阶次A,决定给予责令限期消除;处人民币20000元(贰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七、救济途径
如被处罚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第五师双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依法向双河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八、执法主体名称、日期
第五师双河市应急管理局,2026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