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师自然资罚决字〔2026〕2号
新疆众合置业房地产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6年5月12日对你公司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硬化地面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公司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硬化地面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新疆众合置业房地产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人梁**《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违法主体为新疆众合置业房地产有限公司。
2.询问笔录,证明新疆众合置业房地产有限公司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硬化地面的事实。
3.现场勘测笔录1份,现场勘测图1份,证明新疆众合置业房地产有限公司非法硬化的地面6994.82平方米。
4.违法用地现场照片2张,证明新疆众合置业房地产有限公司非法硬化的地面的大小规模。
我局已于2026年7月23日依法向你公司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和听证告知,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陈述、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新疆众合置业房地产有限公司非法硬化的6994.82平方米地坪及地坪上新建的附着物。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被没收的非法硬化的6994.82平方米地坪及新建的附着物(东南角绿化带围栏基座、4个充电桩基座、1个变压器箱基座、1个配电箱基座、三级石材台阶、1个标识景墙)权属自本决定书生效之日起归国家所有,当事人不得损毁、占用、擅自处置。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第五师双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双河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冯启明
电话:0909-2296595
地址:第五师双河市机关3号楼503室
第五师双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6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