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师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
我局于2026年8月4日对第五师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未按规划设计条件规定建设第五师双河市客运公交站场建设项目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建设未按规划设计条件规定建设第五师双河市客运公交站场建设项目,缺少绿地面积1107平方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的有关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第五师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1份、法人刘XX《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违法行为主体为第五师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
2.《询问笔录》1份,证明第五师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未按规划设计条件规定建设第五师双河市客运公交站场建设项目的事实。
3.现场勘验图1份,证明第五师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未按规划设计条件规定建设第五师双河市客运公交站场建设项目,现场配建绿地面积(11270.745平方米)不符合宗地规划设计条件(不少于12377.745平方米)要求,缺少绿地面积1107平方米。
4.违法行为现场照片1张,证明第五师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未按规划设计条件规定建设第五师双河市客运公交站场建设项目的实地现状。
我局已于2026年8月14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和听证告知,你单位在规定时间未向我局进行陈述和申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第五师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自《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90日内,完成1107平方米异地绿化建设,绿化标准、苗木规格、管护年限须符合城市绿化工程规范,完工后向师市绿化工程管理部门申请验收,验收通过后书面告知我局。
2.处违法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的罚款,合计:132286.5元*5%=6614.33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单位应当2026年11月21日前完成异地绿化验收通过验收,并足额缴纳罚款。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兵团自然资源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双河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冯启明
电话:0909-2296595
地址:第五师双河市机关3号楼503室
第五师双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6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