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双河市亿安置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07MA78EMA82K
住所地:新疆双河市86团农贸市场4-25号门面房
我局于2026年8月7日对双河市亿安置业有限公司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滨河壹号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滨河壹号项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的有关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双河市亿安置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人代表《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违法行为主体为双河市亿安置业有限公司。
2.《询问笔录》1份,证明双河市亿安置业有限公司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滨河壹号的事实。
3.现场勘验图1份,滨河壹号12-26号楼工程规划许可证、滨河壹号二期顶层工程审核结算价、滨河壹号二期26号楼顶层工程审核结算价证明双河市亿安置业有限公司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滨河壹号。
4.违法行为现场照片1张,证明双河市亿安置业有限公司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滨河壹号的实地现状。
我局已于2026年 9月 2 日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你单位在规定时间未向我局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双河市亿安置业有限公司自《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四十日内采取改正措施,完善规划手续。
2.处建设工程造价的百分之五即人民币64251.60元(大写:陆万肆仟贰佰伍拾壹元陆角)的罚款。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单位应当2026年10月15日前完善规划手续,并足额缴纳罚款。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兵团自然资源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双河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冯启明 吴竞阳
电 话: 0909-2296595
地 址: 第五师双河市机关3号楼503室
第五师双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6年9月10日
法律文书送达回证
法律文书名称 及文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师自然资罚决字〔2026〕4号) |
受送达人 | 双河市亿安置业有限公司 |
送 达 人 | 吴竞阳、冯启明 |
送达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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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送达人 签名或者盖章 | 年 月 日 |
代收人 签名或者盖章 |
年 月 日 |
送达方式 | 直接送达 |
送达日期 | 年 月 日 |
送达人签名 | 年 月 日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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