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河市景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6年9月11日对双河市景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规划设计条件规定建设双河市国际智慧城建设项目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未按规划设计条件规定建设双河市国际智慧城建设项目,缺少绿地面积1774.43平方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的有关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 双河市景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人宋**《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违法行为主体为双河市景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询问笔录》1份,证明双河市景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规划设计条件规定建设双河市国际智慧城建设项目的事实。
3.现场勘验图1份,证明双河市景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规划设计条件规定建设双河市国际智慧城建设项目,现场配建绿地面积(823.98平方米)不符合宗地规划设计条件(不少于2598.41平方米)要求,缺少绿地面积1774.43平方米。
4.违法行为现场照片4张,证明双河市景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规划设计条件规定建设双河市国际智慧城建设项目的实地现状。
我局已于2026年 9月23 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和听证告知,你单位在规定时间未向我局进行陈述和申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双河市景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90日内,完成1774.43平方米异地绿化建设,绿化标准、苗木规格、管护年限须符合城市绿化工程规范,完工后向师市绿化工程管理部门申请验收,验收通过后书面告知我局。
2. 处违法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的罚款,合计:212044.385元*5%=10602.22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单位应当2027年1月9日前完成异地绿化验收通过验收,并足额缴纳罚款。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兵团自然资源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双河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冯启明
电 话: 0909-2296595
地 址: 第五师双河市机关3号楼503室
第五师双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6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