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执法文书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五师)应急罚〔2026〕0009号
二、案件名称
阿拉山口祥嘉国际货代有限公司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储存场所案。
三、被处罚单位及地址
阿拉山口祥嘉国际货代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702MAE20C7Q4W。
四、执法内容
2026年10月2日,夏尔布河边境派出所向师市应急管理局提交《夏尔布河边境派出所警情移交表》,移交线索:阿拉山口祥嘉国际货代有限公司将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存放于第五师双河市85团万吨果蔬基地47号冷库(该冷库不属于危险化学品专用储存场所)。2026年10月3日,执法人员张宇哲、陈缘对移交问题进行现场核查,经核查,该企业共存放1,2二甲苯124桶,合计24676千克;2丁酮肟104桶,合计21994千克,违法行为属实。主要证据有:证据一:《夏尔布河边境派出所警情移交表》;证据二:现场检查笔录及现场影像资料;证据三:调查询问笔录8份。
五、执法依据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六、执法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决定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处人民币75000元(柒万伍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七、救济途径
如被处罚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第五师双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依法向双河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八、执法主体名称、日期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师应急管理局,2026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