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师双河市各道路运输经营者:
根据兵团交通运输局《工作提醒函》工作部署,为全面排查清理辖区逾期未年审营运车辆,切实消除道路运输安全隐患,压实道路运输经营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我局对辖区营运车辆年度审验情况开展全面核查。截至2026年10月13日,辖区共有31辆营运车辆未按规定办理《道路运输证》年度审验手续,其中:超期180天(6个月)以内车辆13辆、超期180天(6个月)以上车辆18辆(具体车辆信息详见附件)。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2025年10月15日修正公布施行)第三十三条“道路运输车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年度审验。道路运输经营者、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到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机动车检测机构进行检测、评定运输车辆的技术等级”、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参加年度审验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未进行年度审验超过六个月的,由原发证部门依法办理车辆道路运输证的注销手续”之规定,为进一步规范辖区道路运输市场秩序,强化营运车辆动态监管,现就拟注销相关营运车辆《道路运输证》事项公告如下:
一、限期补办审验。对超期180天(6个月)以内的13辆营运车辆,请相关经营者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及时到第五师双河市交通运输局接受违规处理,并前往第五师双河市政务服务大厅交通运输窗口补办车辆年度审验手续。我局将严把营运车辆年审关口,对不符合法规标准、拒不履行行政处罚的车辆不予通过审验;未经审验或审验不合格的车辆,严禁投入营运。逾期仍未按规定办理的,我局将依法依规作出后续处理。
二、拟注销证件范围。对超期180天(6个月)以上的18辆营运车辆,已符合法定注销条件,我局拟依法注销其《道路运输证》。本次公告公示期内,仅接受相关经营者就拟注销事项提出的陈述和申辩;证件正式注销后,将不再受理该批车辆的年度审验业务。
三、陈述申辩权利。相关道路运输经营者对本次拟注销事项有异议的,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持本人身份证明、营业执照、车辆相关权属证件等合法材料,前往第五师双河市政务服务大厅交通运输窗口咨询相关政策、提出陈述或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相关权利,我局将依法正式办理上述车辆《道路运输证》的注销手续。
咨询地址:第五师双河市政务服务大厅交通运输窗口(双河市军垦路216号)
咨询电话:0909-2270373
特此公告。
附件:
1.《道路运输证》逾期未审验180天以内营运车辆清单
2.《道路运输证》逾期未审验180天以上拟注销营运车辆清单
第五师双河市交通运输局
2026年10月26日
营运车辆年审超期预警.xls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