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师市困难群众低保、特困、临时救助政策救助标准公布如下。
一、低保对象
城市低保标准为616元/月。边境团场、距离团部30公里以上连队(社区)的低保对象,按低保标准20%再增发123元/月。落实分类施保政策,低保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在实际补助水平的基础上再提高220元/月,低保中的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在实际补助水平的基础上再提高243元/月。
二、特困人员
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为1200元/月。按照自理能力,在保障基本生活标准基础上,全自理人员再享受300元/月、半自理人员再享受500元/月、全护理人员再享受1300元/月。
三、孤儿
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指导标准为:社会散居孤儿1150元/月。
四、临时救助
对于急难型、支出型的困难家庭或居民,视救助对象困难程度,对符合条件的人员,采取资金救助和实物救助方式,急难型救助标准不高于低保月标准5倍,目前为3080元。支出型救助标准不高于低保月标准8倍,目前为4928元。对于重大困难事项,由团场(镇)、街道办事处通过“一事一议”拟定救助标准和额度,最高不超过3万元,由师市民政部门予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