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未按照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
基本案情:2019年12月,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向第五师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办理了某房产开发项目6#、7#住宅楼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证中明确建筑面积分别为6#楼9081.56平方米,7#楼11166.51平方米。在后期建设过程中,该公司未经第五师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批准,擅自对原有设计进行变更,将部分露台进行封闭,导致项目竣工测量时发现建筑面积分别超出66.89平方米、235.04平方米。
案件定性和处罚:第五师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现违法行为后立即依法立案调查。经调查,认定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因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且该房地产开发公司态度良好,配合查处,第五师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自由裁量权范围内给予了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罚款的行政处罚。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立即缴纳了罚款,改正违法行为。
以案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五师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为师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规定的行政执法职责。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不按照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建设,擅自增加建筑面积,反映了部分企业仍然存在侥幸心理,认为违法行为不大,行政机关应该发现不了。殊不知在法治国家建设过程中,“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贯彻始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