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执法文书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五师应急罚〔2023〕0038号)
二、案件名称
新疆双能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供电分公司塔斯尔海供电所“10·13”一般触电事故案。
三、被处罚人员,单位职务及单位地址
柴振华,新疆双能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供电分公司党总支书记、经理,双河市井冈山路以西光明路以北。
四、执法内容
2023年10月13日19时53分许,新疆双能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供电分公司塔斯尔海供电所发生一起触电事故,造成1人死亡,柴振华作为供电分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塔斯尔海供电所开展的工作不清楚、不了解,督促、检查本单位及下属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不力,未能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此次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主要证据有:《询问笔录》2份;《五师双河新疆双能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供电分公司塔斯尔海供电所“10·13”一般触电事故调查报告》。
五、执法依据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六、执法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罚款金额33840.8元(叁万叁仟捌佰肆拾元捌角整)。
七、救济途径
如被处罚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第五师双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依法向双河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八、执法主体名称、日期
第五师双河市应急管理局,2023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