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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D31--2024-0040 分 类: 师市政策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 2024-03-04 12:07:41
标 题: 第五师双河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与管理交接办法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第五师双河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与管理交接办法

​  为规范第五师双河市园林绿化工程的建管交接工作,完善建管交接机制,加强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的管理,确保建设成果与管理工作的有序衔接,依据《园林绿化工程项目规范《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结合师市城市绿地养护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师市区内政府投资建设或改造完成的园林绿化工程项目

  第二条交接原则。根据绿化工程特性分阶段实施园林绿化工程建管移交。

  第一阶段:园林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后,施工单位应对施工内容中的乔灌木进行施工保修养护施工保修养护期(养护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算起)2年。施工保修养护期内园林设施的维修管护、植物抚育、保洁等相关管理工作仍由施工单位负责,接受城市管理综合服务中心的监管。

  第二阶段:乔灌木经过年植物生长周期达到成活且符合设计要求后,建设单位可向城市管理综合服务中心,提出移交申请,城市管理综合服务中心收到申请30应组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养护单位相关单位参加移交验收工作

  第三条交接条件。

  (一)工程项目已按施工图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建设内容且绿化工程施工保修养护期及养护质量已经符合合同规定,符合《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82-2012

  (二)施工建设期、施工保修养护期所产生应由建设方、施工方支付水、电等相关费用须缴清。

  第四条交接资料。园林绿化工程交接,建设单位应向城市管理综合服务中心提交以下资料:

  (一)工程前期资料:建设工程立项批文、初步设计批文。

  (二)工程施工资料:施工图、竣工图、工程量清单、决算资料、监理报告、验收相关资料等。

  (三)工程评估报告:包含项目简介对工程质量、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总体评价工程结算报告。

  第五条移交程序

  (一)提交申请。建设单位在施工保修养护期向城市管理综合服务中心致函并提交《园林绿化工程建管移交请表》。

  (二)审查核验。城市管理综合服务中心接到申请,及时上报师市住建局师市住建局同意接收后,由建设单位提请城市管理综合服务中心相关单位进行资料审查,资料审查合格后进行现场核验

  (三)正式移交。经审查资料齐全、核验现场达标,则城市管理综合服务中心进行接收。不达标需要整改的,由建设单位30日内整改完成城市管理综合服务中心复验确认整改达标后,予以接收。城市管理综合服务中心接收后,应及时移交养护单位管理。

  第六条不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绿化工程不得进行移交,养护管理仍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七条在移交过程中,如果发生工程质量问题,由城市管理综合服务中心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现场同步核查确认,由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核定。根据相关合同及招标文件有关条款,由相关责任单位承担经济责任。

  第八条相关单位职责

  (一)建设单位。监督指导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工程建设行为,按设计内容完成工程建设;组织完成工程竣工验收施工保修养护期满按程序申请建管交接。

  (二)施工单位。按合同约定,按图施工完成工程建设内容及建设期保修养护绿化护工作,并建立规范资料档案。

  (三)监理单位。对施工质量全面核验,对施工作业全过程进行旁站式质量监控,并将情况反馈给建设单位。

  (四)城市管理综合服务中心。应参与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审查,并提出意见;在园林绿化工程完工后,受师市住建局委托履行该工程的监管职责,监督指导保修养护期间施工单位的抚育管理工作;履行建管交接职责;对已完成建管交接的工程履行设施维修管护及植物抚育职责。

  第九条管护抚育经费核定。工程正式移交后,园林绿化工程的设施维修管护、植物抚育经费,由师市城市管理综合服务中心申请落实。

  第十条移交争议处理。接收单位对建设单位移交的园林绿化工程质量有异议、不予接收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移交的园林绿化工程符合移交条件的,接收单位应予以接收。

2.申请移交的园林绿化工程不符合移交条件的,不予接收,并由建设单位进行整改,整改期间的养护费由建设单位负责落实。整改完毕后,建设单位按本办法规定重新申请办理移交手续。

  3.已竣工验收的园林绿化工程,建设单位在施工保修养护期满后未及时申请移交的,期满后的养护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一条不履行施工保修养护责任,按下列情形予以处理:

  (一)未移交绿化工程,建设单位未按要求履行施工保修养护责任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住建局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建设单位须继续履行养职责,费用自行承担,直至项目达标

  (二)对拒不履行养护管理责任的施工单位,将住建局依法依规追究其有关责任,并纳入信用管理体系。

  (三)对已移交的绿化工程,由城市管理综合服务中心承担管理责任。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师市住建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政策解读链接:

   ​http://www.xjshs.gov.cn/xxgk-show-1108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