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依据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生态文明思想,强化生态卫士职责,规范和加强人工防护林保护和建设,压实各级林长职责,严格落实管护责任,确保国有森林资源稳定增长,结合师市实际,师市全面推行林长制领导小组办公室于11月20日起草《第五师双河市人工防护林管理办法(初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二、起草过程
《管理办法》先后征求师市9个团场和7个相关部门意见,采纳意见建议5条,修改完善后于12月1日申请师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根据反馈的7条审查意见修改完善后形成《管理办法》送审稿,师市分管领导两次组织专题会议研究,修改完善后于12月19日再次申请师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12月25日根据师市主要领导批示再次修改完善,经师市行政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印发并公示执行。
三、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分为五章、二十四条,包括总则、责任主体、保护与建设、监督考核、责任追究五个方面。
第一章阐述了制定本办法的目的、依据和遵循原则,明确了指导思想,确定了人工防护林具体分类。
第二章明确了不同类别的人工防护林管理责任主体,规定了承包经营方式,进一步细化了责任主体和师市相关部门职责,为师市人工防护林管理工作提供机制保障。
第三章从资金投入、申报项目、保障机制、科学修复、采伐更新、抚育管护等方面明确了师市人工防护林的保护与建设。
第四章制定了人工防护林考核方式与内容,明确人大、政协要参与人工防护林的工作监督。下一步师市林业和草原局将制定师市人工防护林管理工作考核细则,进一步细化考核标准、内容和结果。
第五章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强调了破坏人工防护林需承担的法律责任,明确了处罚方式和自由裁量范围,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核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标准,明确刑事案件标准,并对人工防护林管理过程中的失职失责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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