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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D31--2024-0055 分 类: 师市政策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 2024-08-27 12:03:43
标 题: 关于印发《第五师双河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关于印发《第五师双河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团场,师市各部、委、局、办、人民团体,各直属机构,驻师市各单位:

  为依法、迅速、科学、有序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最大程度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及其造成的损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结合师市实际,制定《第五师双河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现印发各单位,请抓好贯彻落实。

 第五师双河市办公室

  2024年8月26日

第五师双河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目录

  1.总

  1.1编制目的

  1.2工作原则

  1.3编制依据

  1.4适用范围

  1.5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

  1.5.1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

  1.5.2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1.5.3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1.5.4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

  2.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师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组成和职责

  2.2日常管理机构及职责

  2.3专家咨询委员会及职责

  2.4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的职责

  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预警与报告

  3.1监测

  3.2预警

  3.3报告

  3.3.1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3.3.2报告时限和程序

  3.3.3报告内容

  3.3.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

  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和终止

  4.1应急反应原则

  4.2应急反应措施

  4.2.1师市及各团场

  4.2.2卫生行政部门

  4.2.3医疗机构

  4.2.4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4.2.5非事件发生区域的应急反应措施

  4.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反应

  4.3.1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

  4.3.2较大(Ⅲ级)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反应:

  4.3.3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的应急反应

  4.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

  5.善后处理

  5.1善后处理

  5.2后期评估

  5.2.1事件发生原因的调查

  5.2.2评估

  5.2.3报告

  5.3奖励

  5.4责任

  5.5抚恤和补助

  5.6征用物资、劳务的补偿

  6.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保障

  6.1技术保障

  6.1.1信息系统

  6.1.2疾病预防控制体系

  6.1.3应急医疗救治体系

  6.1.4应急医疗救治队伍

  6.1.5演练

  6.1.6科研与交流

  6.2物资、经费保障

  6.2.1物资储备

  6.2.2经费保障

  6.3通讯与交通保障

  6.4法律保障

  6.5宣传教育

  7.各类具体工作预案的制订

  8.附则

  8.1名词术语

  8.2解释部门

  8.3预案实施时间

  1.总

  1.1编制目的

  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1]及其危害,指导和规范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职工群众身心健康造成的危害,保障职工群众身心健康与生命安全,保持社会的稳定与发展。

  1.2工作原则

  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依法规范、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

  1.3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突然发生在师市范围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身心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2]、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3]、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4]以及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社会安全等事件引起的严重影响公众身心健康的公共卫生事件以及发生在其他地域可能影响师市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国家、兵团宣布进入公共卫生事件预警状态的应急处理工作。

  1.5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结合师市实际,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级)、较大(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1.5.1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

  主要指需要以国家为主应对和处理师市配合开展相关工作的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

  (1)肺鼠疫、肺炭疽在大、中城市扩散趋势;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到2个以上省份,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并有继续扩散的趋势。

  (3)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涉及多个省,并有继续扩散趋势。

  (4)发生新传染病[5]或在国内首次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传染病重新流行。

  (5)发生烈性病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6)周边以及与我国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国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7)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5.2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指在兵团区域内发生并需要以兵团为主应对和处理师市配合开展相关工作的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

  (1)在一个师市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6天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6]、肺炭疽[7]病例;或者相关联的疫情波及2个以上师市

  (2)在兵团范围内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3)腺鼠疫[8]发生流行,在1个师市辖区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5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师市

  (4)霍乱[9]1个师市辖区范围内流行,1周内发病30例以上或波及2个以上师市,并有继续扩散趋势。

  (5)乙类、丙类传染病疫情波及2个以上师市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6)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兵团范围内,尚未造成扩散。

  (7)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师市辖区以外的区域。

  (8)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9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药出现人员死亡。

  (10)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5例以上死亡病例。

  (11)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3人以上。

  (12)境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兵团辖区内人员感染或死亡的。

  (13)兵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5.3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主要指在师市区域内发生并需要以师市为主应对和处理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

  (1)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未超过5例,流行范围在一个团场以内。

  (2)腺鼠疫发生流行,在师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5例以下。

  (3)霍乱在师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10-29例。

  (4)一周内在师域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5)在师域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6)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性不良反应。

  (7)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5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

  (8)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超过1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

  (9)师市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5.4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

  主要指在团域内发生,在师市领导下,以师市团场联合应对和处理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腺鼠疫在一个团域内发生。

  (2)霍乱在一个团域内发生。

  (3)一次食物中毒。

  (4)一次急性职业中毒。

  (5)师市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师市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情况变化和实际工作需要,对较大和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标准进行补充和调整,修改后的分级标准报兵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2.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应急指挥机构

  师市卫生行政部门依照职责和预案的规定,在本级党政部门的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本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并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向本级党政部门提出成立本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建议。

  师市根据本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建议和实际工作的需要,决定是否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

  2.2师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组成和职责

  师市主管卫生健康工作的领导担任师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对师市区域内发生的各级别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统一协调,做出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重大决策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和应急处理的需要确定,主要有卫健委(疾控局)、宣传部、网信办、文体广旅局、教育局、科技局、公安局、应急管理局、财政局、民政局、人社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市场监管局、住建局、生态环境局、工信局、医保局社会工作部等。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1)卫健委(疾控局):负责组织制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治技术方案;统一组织实施应急医疗救治工作和各项预防控制措施,并进行检查、督导;根据预防控制工作需要,依法提出隔离、封锁有关区域建议;参照国家、自治区、兵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发布标准,报请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经师市授权对外及时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组织师市开展爱国卫生运动

  (2)宣传部和网信办:组织广播电视、报纸和新闻媒体,及时报道师市授权卫健委(疾控局)发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并积极主动地正确引导舆论,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宣传报道、危机心理干预和防病知识普及。组织安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情况的对外新闻发布,必要时组织新闻发布会或新闻媒体采访;跟踪师市辖区外舆情,及时对外澄清事实,主动引导舆论

  (3)文体广旅局:组织辖区内旅游行业认真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理工作;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组织做好旅游团队及人员的宣传、登记、观察工作,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师市辖区内外旅游团队中发生和跨区传播扩散;及时收集疆内外旅游组织的相关信息,有针对性地做好有关工作。

  (4)教育局:与卫生行政部门密切配合,组织实施各类学校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校内发生和流行,做好在校学生、教职工的宣传教育和自我防护工作。

  (5)科技局:制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防治技术研究方案,组织科研力量开展应急防治技术科研攻关,统一协调、解决检测技术、药物、疫苗应用中的科技问题。

  (6)公安局:密切注视疫情动态和与疫情有关的社会动态,依法、及时、妥善地处置与疫情有关的突发事件,查处打击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的恐怖袭击和各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协助卫生行政部门依法落实卫生防疫强制隔离措施。

  (7)应急管理局:负责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8)财政局: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经费和物资到位

  (9)民政局:组织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群众生活保障和特困群众生活救助。组织、协调各团场、有关部门、单位和社会团体开展社会捐助工作做好款物管理和发放工作。协调做好死亡人员的火化和其他善后工作。

  (10)人社局:按照国家、兵团相关政策规定,做好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人员的工伤保险工作,会同相关部门认真落实其工伤保险待遇

  (11)交通运输局: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对乘坐公路交通工具的人员进行交通检疫、查验工作,防止传染病通过交通工具传播。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等防疫物资的运送,做好疫区的公路交通管理工作。

  (12)农业农村局:负责动物疫病(包括陆生和水生动物)的防治工作,开展人畜共患传染病的监测和管理工作,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通报人畜共患传染病疫情负责扑灭相关疫情

  (13)商务局: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负责组织应急疫苗、药品、医疗设备和器械、防护用品以及生活必需品的供应,维护市场秩序。

  (14)发改委:负责保持物价稳定工作,严厉打击哄抬物价违法行为。

  (15)市场监管局:负责组织、监督、检查市场竞争行为,查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垄断和不正当竞争案件,维护市场稳定。组织开展品重大事故的查处,做好应急救援工作的组织协调和配合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药品、医疗设备和器械的监督和管理。

  (16)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环境质量监测与环境保护监督执法,维护环境安全。

  (17)工信局:负责组织、协调各电信运营企业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包括报告)提供通信保障工作。

  (18)医保局:发挥医保推动医疗救治和疫情防控工作的作用,做好治疗用药和检测试剂医保支付等工作。

  (19社会工作部:发挥社会工作的专业优势,组织动员和支持广大社工、义工和志愿者开展心理疏导、情绪支持、保障支持等服务,营造群防群控的良好氛围。

  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的需要,组织好紧急物资的购买和储备、市场监督管理、污染扩散的控制、相关规章制度的建立健全以及师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交办的相关工作等。

  2.2日常管理机构及职责

  设立师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由师市卫生健康委(疾控局)承担,负责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能是:依法组织协调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组织制订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措施;组建与完善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预警系统;制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组织预案演练;组织对公共卫生和医疗救助专业人员进行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和处理技术的培训,指导各团场、有关部门、单位及医疗卫生机构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帮助和指导各团场、有关部门、单位及医疗卫生机构应对其他突发事件的伤病救治工作;对突发重大人员伤亡事件组织紧急医疗救护工作。

  各团场明珠街道要参照师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日常管理机构的设置及职责,结合各自实际,指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管理机构,并指定专人负责本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的协调、管理工作。

  2.3专家咨询委员会及职责

  由师市卫健委(疾控局)负责组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1)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应的级别以及采取的重要措施提出建议;

  (2)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准备提出咨询建议;

  (3)参与制订、修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

  (4)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和参与人员培训;

  (5)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咨询意见;

  (6)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和日常管理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各团场明珠街道要根据本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需要,组建本辖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专家咨询委员会

  2.4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的职责

  师市区域内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专业技术机构,要结合本单位职责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力培训,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应按属地管理的原则服从师市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指挥和安排,开展应急处理工作。做好与属地各团场的沟通协调。

  (1)医疗机构:主要负责病人的现场抢救、运送、诊断、治疗、医院内感染控制,检测样本采集,配合进行病人的流行病学调查。

  (2)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主要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处理(包括对有关人员采取观察和隔离措施,采集病人和环境标本,环境和物品的卫生学处理等),开展病因现场快速检测和实验室检测,加强疾病和健康监测,提出具体的技术处理措施。协助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对事件发生地区进行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

  师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兵团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技术指导和支持下,参与重大、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处理和实验室检测任务负责开展较大和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处理和实验室检测任务。

  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预警与报告

  3.1监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师市在国家和兵团统一建立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与报告网络体系下开展工作。师市疾控中心和各医院要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和要求,结合师市实际,组织开展重点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主动监测,包括:自然疫源性疾病疫情监测、自然灾害发生地区的重点传染病和卫生事件监测、主要症状和重点疾病的哨点医院监测等。师市卫生健康委(疾控局)要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监督管理,保证监测质量。

  3.2预警

  师市卫生健康委(疾控局)要根据兵团关于传染病预警的安排,结合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及时组织相关人员开展传染病的风险评估,及时做出预警提示。

  3.3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师市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隐患,也有权向上级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3.3.1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1)责任报告单位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师市卫生行政部门、各团场党政机关及有关职能部门、驻师市各系统部门和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单位。

  (2)责任报告人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卫生人员。

  3.3.2报告时限和程序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等有关单位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当在2小时内报告当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2小时内尽快向师市报告同时向兵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并应立即组织相关机构进行现场调查确认,及时采取传染病防控措施,随时报告势态进展情况。

  师市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兵团报告。

  对在师市区域内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师市卫生行政部门将视情况及时向相关地区和部门通报疫情信息。

  3.3.3报告内容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分为首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要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事态发展和控制情况及时报告事件进程。

  (1)首次报告

a.未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存在隐患的相关信息,应说明信息来源、发生的时间、地点、危害范围、事件性质的初步判定和拟采取的措施、报告联系单位和人员及通讯方式等内容。

  b.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应包括事件的名称、事件性质、波及范围、危害程度、流行病学分布(时间、地点、人群和主要流行特征)、可能的原因、势态评估(发展趋势,潜在威胁和影响)、控制措施、报告联系单位和人员及通讯方式等内容。

  (2)进程报告

  事件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原因和可能因素、对首次报告的补充与修改等。

  (3)结案报告

  对事件的发生和处理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其原因和影响因素,并提出今后对类似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报告原则:首次报告要快,进程报告要新,结案报告要全。

  各类报告的具体要求也可根据各类事件的不同性质在此基础上做适当的调整和修改。

  3.3.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

  师团医疗卫生机构可直接通过互联网上的专用系统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提高信息报告的及时性;无此条件的医疗机构要按属地原则通过电话直报师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由师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实施网络直报。师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接到报告信息后,应逐级及时审核信息、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并汇总统计、分析,按照有关规定报告师市卫生健康委疾控局

  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和终止

  4.1应急反应原则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事发地的各团场、明珠街道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做出相应级别应急反应。对在学校、区域性或师市重要活动期间等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高度重视,可相应提高报告和反应级别,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迅速、有效控制,维护社会稳定。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抢救、边核实的方式,以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达到尽快控制事件的目的。

  事发地之外的团场明珠街道在接到突发事件情况通报后,要及时组织做好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本区域内发生。要服从师市的统一指挥和调度,支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的应急处理工作。

  4.2应急反应措施

  4.2.1师市及各团场

  (1师市在兵团直接领导下做好本区域内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和处理。在师市领导下做好本区域内较大公共卫生事件和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各团场明珠街道领导、组织、协调本区域内各有关单位部门做好应急反应。

  (2)师市及各团场明珠街道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级别和事件处理需要,筹措资金,统筹调集本区域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等各种资源,保障应急处理工作顺利开展。

  (3)划定控制区域:发生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各团场报师市,由师市报经兵团决定。师市负责划定师市区域内Ⅲ级和Ⅳ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传染病疫区。师市负责决定传染病可能波及的区域。

  (4)疫情控制措施:在发生疫情时,各团场明珠街道严格执行师市的疫情控制措施;采取限制或者停止集市、集会、演出等人群聚集活动,采取停工、停业、停课,封闭或封存被病原体污染公共饮用水源、食品及其它物品等措施,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或其它设施或设备。

  (5)流动人口管理:根据实际需要,各团场明珠街道有权对本区域内发生疫情的传染病疫区或可能波及的区域内的流动人口采取传染病预防工作,落实传染病控制措施。对病人、疑似病人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对密切接触者采取集中或居家医学观察。

  (6)实施交通卫生检疫:师市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进出疫区的人员、车辆、物资、宿主动物进行检疫,对发现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留验。

  (7)新闻发布:师市区域内发生Ⅱ级以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与事件相关的新闻,由兵团统一发布;师市区域内发生Ⅲ、Ⅳ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与事件相关的新闻,由师市报兵团,经审核同意后发布。发布新闻要及时、准确、实事求是,正确引导舆论导向。

  (8)开展群防群治:对本区域内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师市团场相关部门要积极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落实群防群治各项措施。

  (9)维护社会稳定: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的供应,平抑物价,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

  (10)督导检查:由师市负责对辖区内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导检查。

  4.2.2卫生行政部门

  (1)组织医疗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处理和病人救治

  (2)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专业技术咨询机构)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评估,提出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及响应的级别。

  (3)应急控制措施: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应急接种、预防服药等应急控制措施。

  (4)督导检查:师市卫健委(疾控局)组织对师市范围或重点区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察和指导。

  (5)发布信息与通报:报经兵团批准,由师市授权后,卫生行政部门及时向社会公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和公告。同时向相关部门通报疫情信息

  (6)做好各级卫生机构的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建设: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相应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培训和应急演练工作。

  (7)普及卫生知识:根据事件的级别和性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相关业务单位开展有针对性的卫生知识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健康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消除公众心理障碍,开展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8)进行事件评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针对事件级别和性质组织相应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包括事件概括、现场调查处理、病人救治、采取措施和效果等进行评价。

  4.2.3医疗机构

  (1)开展病人接诊、收治和转运工作,实行重症和普通病人分别管理,对疑似病人及时排除或确诊。

  (2)协助疾控机构人员采集标本、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3)做好医院内现场的控制、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医疗废弃物和污水处理工作,防止院内交叉感染和污染。

  (4)做好传染病和中毒病人的报告。对因突发事件而引起身体伤害的病人,任何医疗机构不得拒绝接诊。

  (5)对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和新发传染病做好病例分析与总结,积累诊断治疗经验。重大中毒事件,按照现场救援、病人转运、后续治疗相结合的原则进行。

  (6)开展科研与交流: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诊断试剂、药品、防护用品新科技产品的推广应用,加强科技合作,提高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力。

  4.2.4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师市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收集、分析与报告工作。

  (2)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人员到达现场后,尽快制订流行病学调查方案,现场专业人员按照方案和计划,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和分析,提出并组织实施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病原携带者及密切接触者进行追踪调查,查明传播链,并向相邻疾病预防机构通报情况。

  (3)实验室检测:在兵团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指导下,师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按有关技术规范采集标本,开展实验室检测。对不具备能力的送兵团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

  (4)开展技术培训和演练:师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具体负责辖区内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专业技术人员的应急培训和演练指导。

  (5)在交通部门的配合下,设置卫生检验检疫站点,进行卫生检验检疫工作。

  (6)在师市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开展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各项措施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

  (7)围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开展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的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协助卫生行政部门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调查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4.2.5非事件发生区域的应急反应措施

  师市区域内未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各团场明珠街道,应根据其他区域发生事件的性质、特点和发展趋势,分析本辖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保持与事件发生区域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2)组织做好本区域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

  (3)卫生部门要加强相关疾病与健康监测和报告工作,必要时,建立专门报告制度

  (4)疾病控制机构开展重点人群、重点场所和重点环节的监测和预防控制工作,防止事件发生、传入和扩散。

  (5)由卫生、宣传机构开展防治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提高公众自我保护能力和意识。

  (6)根据师市及其有关部门的决定,开展交通卫生检疫等工作

  4.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反应

  4.3.1特别重大(Ⅰ级)和重大(Ⅱ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

  (1)师市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由师市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向兵团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经确认为特重大和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由兵团统一领导和指挥,协调兵团有关部门和师市共同做好应急处理。

  (2)师市应急反应

  在兵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由师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指挥部批准启动师市相应应急预案,并及时赶赴现场,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指挥部,相关部门和事件发生所属地各团场的指挥部应积极参与和配合。

  (3)师市卫生行政部门应急反应

  成立师市卫生行政部门疫情指挥部,组织专家对疫情进行综合评估,在兵团专家组指导下,向师市应急指挥部提出处理建议,同时负责组织和协调卫生专业机构开展现场调查和处理;指导落实医疗救治和预防控制等措施;会同兵团专家组对不明原因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组织开展病因查找;及时向师市和兵团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事件的情况,并向社会及时、准确、全面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

  4.3.2较大(Ⅲ级)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反应:

  (1)师市应急反应

  由师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师市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和指挥,调集和征集有关人员、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进行现场隔离、疫区的确定与封锁,保证应急处理所需的物资、经费,组织相关部门协助卫生行政部门进行病人及密切接触者的隔离、伤员的救治和人员疏散,及时做好舆论宣传与引导工作。必要时,请求兵团予以支持,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2)师市卫生行政部门应急反应

  接到重大、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后,应立即成立由卫健委(疾控局)主要或分管领导担任组长的应急小组,组织师市专家进行调查确认,并对疫情进行综合评估,向师市提出成立应急指挥部的建议;迅速组织师市级应急卫生救治队伍和疫情处理队伍到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进行采样与检测、流行病学调查与分析,组织开展医疗救治、病人隔离、人员疏散等疫情控制措施,同时分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理工作建议;按照规定报告有关情况,及时向上级卫生行政及其他有关部门、毗邻和可能波及的地、州、市、县、师卫生行政部门通报有关情况,并经师市授权后向社会发布师市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

  (3)各团场应急反应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及有关部门在师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控制措施。发生地各团场分管领导应赶赴现场,并成立由领导及相关部门组成的现场指挥部,负责组织和参与制定应急方案,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3.3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的应急反应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在师市领导下,师市和各团场明珠街道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团场明珠街道应立即组织当地专业技术人员和邀请师市专家进行调查确认,对疫情进行综合评估,迅速组织医疗、疾病预防控制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现场处理工作,并向师市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师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快速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

  发生-Ⅳ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如需要时也可以要求兵团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

  4.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

  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工作已基本完成,与事件相关的隐患,与事件相关的各种危险因素消除,或末例传染病病例发生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方可终止。

  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终止由兵团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建议,报兵团批准后实施,由兵团宣布终止。

  较大、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终止由师市卫健委(疾控局)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建议,报师市批准后实施,并向兵团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将情况及时通知参与事件处置的各相关部门,必要时还应通过新闻媒体同时向社会发布应急结束消息。

  5.善后处理

  5.1善后处理

  善后处置工作在师市统一领导下,由相关部门各团场明珠街道负责组织实施。

  5.2后期评估

  5.2.1事件发生原因的调查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的师市卫生行政部门或团场、街道、社区成立事件原因调查小组,组织专家和业务人员调查和分析事件发生的原因和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于调查结束后1周内,将调查报告报送师市和师市卫健委(疾控局)。

  5.2.2评估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结束后,师市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和有关人员进行全面客观的调查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事件概况、可能导致的原因和影响因素,现场调查处理概况、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应急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处置结束后15天内,将总结评估报告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事件发生地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根据以上报告,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工作的要求和建议。

  5.3奖励

  师市人事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各团场对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做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

  5.4责任

  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未按规定履行报告职责,对突发事件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的,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等法律,追究相关部门领导及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有关部门在事件发生时,未按规定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所需要的设施、设备、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物资供应、运输和储备,对相关责任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

  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有关部门对师市有关部门的调查不予配合,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阻碍、干涉调查的,对其主要领导和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

  事发地卫生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突发事件调查、控制、医疗救治工作中出现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由本级主管单位或者师市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主要责任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

  突发事件发生后,医疗卫生机构及个人不履行责任,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理,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

  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有关单位和个人有隐瞒、缓报或者谎报,阻碍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人员执行任务,拒绝有关部门进入突发事件现场,或者不配合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处理。

  在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期间,散布谣言、哄抬物价、欺骗消费者,扰乱社会秩序、市场秩序的,由公安机关或者市场监管部门依法给予追究责任。

  5.5抚恤和补助

  师市有关部门各团场对因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参加应急处理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应根据工作需要制定合理的补助标准,给予补助。

  5.6征用物资、劳务的补偿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结束后,师市有关部门各团场应全面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危害和损失核定工作,及时收集、清理和处理污染物,对事件情况、人员补偿、征用物资补偿、重建能力、可利用资源等做出评估,制定补偿标准和事后恢复计划,并迅速给予补偿。

  6.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保障

  6.1技术保障

  6.1.1信息系统

  师市探索建立统一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决策指挥系统的信息、技术平台,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相关信息收集、处理、分析、发布和传递等工作。信息系统由网络传输系统、软件系统、数据库系统及相关技术机构组成,覆盖师市及团场的网络系统。

  6.1.2疾病预防控制体系

  师市不断完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逐步完成师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沙山子分中心、博河分中心、友谊分中心建设,提升疾病预防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警处置、疫情信息收集报告、监测检验评价、健康教育促进等公共卫生处置能力。对从事卫生监督工作人员实行严格资格准入制度和在岗培训制度,全面提高卫生执法监督的能力和水平。

  6.1.3应急医疗救治体系

  按照“师市指导、分级负责、统筹兼顾、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的原则,逐步在师市范围内建成符合实际、覆盖城乡、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持续发展的医疗救治体系。

  (1)急救机构

  继续完善师市急救网络。依靠辖区医院逐步建立紧急救援站。

  (2)传染病救治机构

  加快推进师市传染病救治机构建设,使其能完全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救治工作。各医院建立专门的传染病隔离病房,设立传染病门诊和隔离留观室。

  (3)中心血站

  加快推进师市中心血站建设。

  6.1.4应急医疗救治队伍

  按照“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统一管理、协调运转”的原则,建立师团应急医疗救治队伍。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救治能力。

  6.1.5演练

  师市卫生行政部门及各团场社会事务办公室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定期或不定期组织专业性和综合性的应急演习,做好跨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任何演练需要公众参与的,必须报师市同意。

  6.1.6科技推广应用和交流

  师市卫健委(疾控局)组织有关单位推广应用科学技术,包括现场流行病学调查方法、实验室病原检测技术、中医药及中西医结合防治技术,引进先进的设备。开展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技术的疆内交流与合作,提高师市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置能力。

  6.2物资、经费保障

  6.2.1物资储备

  (1)建立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制度。师市卫生、财政等部门各团场要根据不同危机事件和灾害种类,制定救灾物资生产、储存、调拨体系和方案,并根据方案建立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物资和生产能力储备。

  (2)加强对储备物资的管理,防止储备物资被盗用、挪用、流失和失效,对各类物资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建立与其它地、州、市、师物资调剂供应的渠道,以备师市物资短缺时,可迅速调入。

  (3)卫健委(疾控局)提出卫生应急物资储备计划,商务局负责组织、落实物资储备,财政局保障物资储备经费。物资储备种类包括:药品、疫苗、医疗卫生设备和器材、快速检验检测技术和试剂、传染源隔离及卫生防护的用品和应急设施。卫生应急储备物资使用后要及时补充。

  (4)市场监管局、商务局、发改委等部门掌握生活必需品市场的总需求及储备、生产能力和销售、价格的变化情况,做好市场监测,一旦发生市场波动,及时调动生产企业、经营企业的现有库存投放市场,保障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6.2.2经费保障

  师市发改部门和各团场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师市财政部门各团场负责落实专业技术机构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的处理经费,所需资金已在部门预算核定的应按照有关快速拨款程序及时拨付;未在部门预算核定的,要通过调整部门预算内部支出结构和追加部门预算等方式,及时安排和拨付。

  发生突发公共事件后,师市财政部门各团场要多方筹资,集中财力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同时要依照“急事急办”原则,简化工作环节,力争最快速度完成相关手续,确保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工作的顺利进行。

  6.3通讯与交通保障

  按照兵团要求,师市要投入经费,建立卫生系统应急通讯网络,为专业技术队伍成员配发通讯终端,并与兵团应急通讯系统并网,形成覆盖全师市、有线和无线相结合、稳定可靠的应急通信系统。

  师市及各团场要保证应急所需的交通工具,并提供必需的维持保养专项经费,保证交通工具可以正常使用。

  6.4法律保障

  在突发事件期间,师市及各团场依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发布紧急决定和命令;有关部门及个人要严格执行,履行职责。对履行职责不利,造成工作损失的,要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6.5宣传教育

  师市及各团场制定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教育规划,编制公众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业技术教材和社区(居委会)应急手册,组织有关部门利用广播、报纸、新媒体等多种传播媒介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卫生科普知识,增强公民防范意识,学习掌握应急基本知识和技能。

  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连队(社区)负责组织本单位、本辖区的人员进行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常识的宣传教育。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组织实施在校学生相关应急知识的教育。

  7.各类具体工作预案的制订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形势变化,以及应急处置和应急演习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更新、修订和补充。

  各团场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规定,参照本预案并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组织制订本区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8.附则

  8.1名词术语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2]重大传染病疫情:是指某种传染病在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的病人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率水平。

  [3]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是指在短时间内,某个相对集中的区域内同时或者相继出现具有共同临床表现的病人,且病例不断增加,范围不断扩大,又暂时不能明确诊断的疾病。

  [4]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是指由于食品污染和职业危害的原因而造成的人数众多或者伤亡较重的中毒事件。

  [5]新传染病:是指全球首次发现的传染病。

  [6]肺鼠疫:肺鼠疫是耶尔森菌借鼠蚤传播为主的烈性传染病,是我国法定传染病中的甲类传染病。

  [7]肺炭疽:肺炭疽为吸入炭疽杆菌的芽孢所致的急性传染病,是我国按甲类传染病管理的乙类传染病。

  [8]腺鼠疫:腺鼠疫称之为淋巴腺鼠疫,这是由属于鼠疫杆菌所致的一种人畜共通的传染病,是我国法定传染病中的甲类传染病。

  [9]霍乱:霍乱是由霍乱弧菌引起的急性消化道传染病,是我国法定传染病中的甲类传染病。

  8.2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师市卫健委(疾控局)负责解释。

  8.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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