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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D31--2024-0059 分 类: 师市政策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 2024-08-16 17:24:42
标 题: 关于印发《第五师双河市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的通知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关于印发《第五师双河市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团场,师市机关各部门,双河经济技术开发区、明珠街道

  《第五师双河市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已经师市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做好贯彻落实。

  第五师双河市

  2024816

  第五师双河市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师市依法行政、依法决策水平,规范法律顾问管理,发挥法律顾问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市中的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兵团党委办公厅兵团办公厅印发兵团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的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法律顾问是指师市、团(镇)、街道办事处师市机关部门、双河经济技术开发区提供法律服务的法学专家、律师。

  第有公职律师的单位可将公职律师作为本单位法律顾问,公职律师担任法律顾问不得收取顾问费用。

  公职律师担任本单位法律顾问的,公职律师缴纳律师协会年度会费、参加本单位组织或派遣的培训等相关费用由本单位按照相关规定予以报销。

  第师市司法局负责师市、团(镇)、街道办事处法律顾问的遴选聘任、日常联络、组织协调、考核评价等工作;指导和规范师市机关各部门、双河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法律顾问工作。

  第法律顾问工作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注重实效的原则,充分发挥咨询、审查和监督作用。

  第法律顾问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实行专款专用。

  师财政、审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法律顾问工作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审计。

  第七条师市机关各部门、双河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律顾问经费自行支付。师市、团(镇)、街道办事处法律顾问经费由师市财政拨付至师市司法局,由师市司法局统一支付。

  第师市机关各部门、双河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律顾问按照本办法确定的基本条件自行选聘,并与法律顾问所在律所(单位)签订法律顾问服务合同。

  第九条师市、团(镇)、街道办事处法律顾问选聘工作由师市司法局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统一组织,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按程序组织实施。

  第法律顾问履行下列职责:

  (一)为重大决策、重大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意见;

  (二)参与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的起草、论证;

  (三)参与合作项目的洽谈,协助起草、修改重要的法律文书或者以聘任单位为一方当事人的重大合同;

  (四)为处置涉法涉诉案件、信访案件和重大突发事件等提供法律服务;

  (五)参与处理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法律事务;

  (六)所在聘任单位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法律顾问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政治素质高,拥护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一般应当是中国共产党党员;

  (二)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

  (三)在所从事的法学教学、法学研究、法律实践等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和经验的法学专家,或者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验、专业能力较强的律师;

  (四)严格遵纪守法,未受过刑事处罚,受聘担任法律顾问的律师还应当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

  (五)聘任单位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聘请法律顾问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聘期为1法律顾问合同签订后15日内应向师市司法局备案

  第十法律顾问考核工作师市司法局牵头,会同聘任单位共同组织实施考核办法由师市司法局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师市法律顾问报酬采取基础法律服务费加件次法律服务费相结合方式确定;团(镇)、街道办事处法律顾问报酬采取基础法律服务费加考核绩效相结合方式确定,基础法律服务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考核绩效依据年度考核结果确定。师市机关各部门、双河经济技术开发区参照本办法自行确定支付标准。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师市司法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师双河市党政机关法律顾问管理办法(试行)》(师市法办202312号)同时废止。师市其他文件中涉及法律顾问管理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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