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D31--2025-0064 | 分 类: | 师市政策 | ||
发文机关: | 发文日期: | 2025-02-08 16:57:36 | |||
标 题: | 第五师双河市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 | 有效性: | 有效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常年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政工作的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决策部署,深入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加快推进师市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根据兵团实施方案,结合师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2024年,基本养老服务清单逐项落实,基本养老服务全面推开,服务内容逐步完善。2025年,深化养老服务体制改革,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基本养老服务制度体系基本健全,基本养老服务清单逐步完善,服务对象、服务类型、服务标准等内容清晰明确,服务保障、服务供给、服务监管等机制不断健全,基本养老服务体系覆盖师市全体老年人。2026年,统筹养老服务资源,实现更高水平的基本养老服务保障,为“十五五”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奠定良好基础。
二、重点工作
(一)制定落实基本养老服务清单
1.建立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制度和动态调整机制。严格落实《兵团基本养老服务清单》。根据师市财政承受能力,按照服务项目不少于、覆盖范围和实现程度不低于《兵团基本养老服务清单》的要求,合理制定和发布《第五师双河市基本养老服务清单》。按照国家和兵团动态调整的基本养老服务清单,根据师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力状况等因素,由民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适时提出调整和修订意见,按程序报批后实施基本养老服务调整清单。(师市民政局牵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团镇、街道负责)
(二)建立精准服务主动响应机制
2.开展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贯彻实施老年人能力评估国家标准,开展师市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工作。加强评估结果推广应用,推动实现评估结果在师市范围内互认,各部门按需使用,并作为老年人接受基本养老服务的依据。(师市民政局、卫健委牵头,师市医保局、财政局、人社局、残联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团镇、街道负责)
3.建立主动发现机制。依托兵团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逐步实现老龄人口基本信息、婚姻信息、社保信息、低收入人口信息、残疾人证信息、基本养老服务对象和服务保障信息等跨部门数据归集共享。推动在残疾老年人身份识别、待遇享受、服务递送、无障碍建设等方面实现资源整合。积极争取项目,加快“互联网+”智慧养老服务平台建设,并与兵团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对接,提供“菜单式”就近便捷精准为老服务,逐步实现从“人找服务”到“服务找人”,推进老年人健康管理、紧急救援、精神慰藉、物品代购等服务更加便捷高效。(师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局、民政局牵头,师市残联、发改委、人社局、公安局、卫健委、工信局、医保局、住建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团场、街道负责)
4.加强特殊困难老年人关心关爱。建立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服务关爱机制,制定印发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关爱服务实施方案。依托养老机构、连队(居民)管理委员会、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站)、社工站、民政服务站、老龄工作服务站等,充分发挥社区工作者、网格员、家庭签约医生、“五老”人员、在职党员干部、志愿者等作用,通过入户走访、电话探访、结对帮扶、邻里互助等方式,向独居、空巢、留守、失能、重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分类提供探访关爱服务。到2024年底,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关爱服务普遍有效开展;到2025年,特殊困难老年人月探访率达到100%。(师市民政局牵头,师市党委组织部、社工部、政法委,师市文明办、农业农村局、卫健委、残联、总工会、团委、妇联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团镇、街道负责)
(三)完善基本养老服务保障机制
5.提升资金投入水平。统筹各类资金对边缘薄弱团场养老服务项目给予倾斜。建立基本养老服务经费保障机制,师市财政统筹现有资金渠道给予支持。2024-2026年师市财政安排的支持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按不低于55%比例用于发展养老服务,“十五五”时期比例不低于60%。各类资金优先保障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网络建设、公办养老机构建设、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等三项重点工程。鼓励引导社会力量为基本养老服务提供支持帮助。(师市财政局牵头,师市发改委、民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团镇、街道负责)
6.建立养老服务多层次保障制度。加强老年人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政策衔接。按照兵团统一部署,稳步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重点解决重度失能老年人基本护理保障需求。将政府购买服务与直接提供服务相结合,优先保障特殊困难老年人的服务需求。建立完善失能老年人居家照护服务制度,从2025年起探索开展家庭养老床位改革试点,规范和发展家庭养老照护服务。统筹各类资金,合理确定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覆盖范围和补贴标准。到2026年底,实现师市重度失能、全失能老年人家庭照护全覆盖。做好与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长期护理保险等政策的衔接。(师市民政局、医保局牵头,师市财政局、人社局、残联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团镇、街道负责)
7.强化基本养老服务政策扶持。健全完善养老服务业支持政策,鼓励社会资本通过多种方式参与养老服务,支持养老机构提供基本养老服务。优化民办养老机构运营补贴,推动补贴重点向护理型床位倾斜,优先保障特殊困难老年人服务需求。突出国有企业作用,开展普惠养老城企联动专项行动,提升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能力,扩大普惠养老服务覆盖面。推进“物业服务+养老服务”,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因地制宜提供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结合师市情况给予养老机构运营优惠政策,对养老机构承租国有资产房屋的,根据养老工作属性、承包年限、投入成本等情况合理减免租金,养老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师市民政局牵头,师市发改委、财政局、国资委、住建局、商务局、市场监管局,双河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团镇、街道负责)
(四)提高基本养老服务供给能力
8.完善养老服务基础设施建设。编制师市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合理确定基本养老服务设施种类、数量、规模以及布局,推动建成结构科学、功能完备、布局合理的养老服务设施网络。推进新建城区和新建住宅区以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确保新建城区和新建住宅区与配套养老服务设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已建成住宅区无养老服务设施或者养老服务设施未达到规划要求和建设标准的,通过新建、改建、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进行逐步配置,并开展消防设施改造。开展师、团配套养老服务设施专项治理,清查并通报2014年以来新建城区、新建居住区配套建设情况,2025年底前完成整改。多个占地面积较小或居住户数较少的居住区按标准统筹设置养老服务设施。(师市民政局、住建局牵头,师市发改委、自规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团镇、街道负责)
9.强化公办养老机构兜底保障作用。加大现有公办养老机构改造力度,增加护理型床位,提升失能老年人照护能力。在满足有集中供养意愿的特困人员需求的前提下,坚持公办养老机构“保基本”公益属性,重点为特困人员提供无偿或低收费托养服务,其余床位可向社会开放。依托现有养老机构,成立双河市失能失智老年人集中照护中心,鼓励引导重病重残、失能失智老年人入住。对符合规定条件申请入住公办养老机构的现役军人家属和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加快盘活运营已建成养老院及日间照料中心,鼓励国有经济参与公建养老机构运营服务,支持符合条件的多元社会主体连锁运营养老机构。到2025年,运营养老机构不少于8家、护理型养老床位占比不低于56%、公办养老机构入住率不低于60%。到2026年,运营养老机构不少于10家、护理型养老床位占比不低于58%、公办养老机构入住率不低于70%,已建成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全部投入使用。(师市民政局牵头负责,师市财政局、退役军人事务局按分工负责,各团镇、街道负责)
10.积极推动普惠养老服务发展。营造公平开放的政策环境,鼓励多元主体参与提供普惠型养老服务。有效整合资源,提升医养结合服务能力,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医养结合机构,推进健康养老服务业发展。到2026年,100张床位以上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数占比达到30%,150张床位以上的养老机构实现100%内设医疗机构。大力发展银发经济,支持国有经济引领、多元主体加大对养老服务的投入,积极参与普惠性养老服务产业发展。(师市卫健委、民政局牵头,师市财政局、国资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团镇、街道负责)
(五)提升基本养老服务便利化可及化水平
11.推动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发展。统等考虑人口密度、老年人口分布状况、服务半径及需求,科学规划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选址与布局。优化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供给,依托和整合现有公共服务设施,将团场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改建为养老服务中心,支持社会力量建设专业化、规模化、医养结合能力突出的居家社区养老机构,加快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网络建设。到2025年,团镇(街道)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建有率达到70%。积极发展老年助餐服务,依托和改造现有设施,完善老年食堂、老年餐桌、老年助餐点等配置方式。优化养老助餐服务模式,引导餐饮企业、物业企业和公益组织、养老机构等开展老年助餐服务。到2025年底,师市建成运营5家老年助餐食堂。到2026年底,城镇社区实现更高水平老年助餐服务。(师市民政局牵头,师市财政局、自规局、住建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团镇、街道负责)
12.加强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支持双河职业技术学校(院)开设、拓展养老服务类相关专业或课程,积极引进大中专院校养老服务专业毕业生来师市工作,提高养老服务专业化水平。加大养老护理员、养老院院长、老年社会工作者培训力度。到2025年,养老护理员全员持证上岗。推动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鼓励养老服务机构将职业技能等级与养老护理员薪酬待遇挂钩。将失能老年人家庭成员照护培训纳入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目录,组织养老机构、社会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开展养老照护、应急救护知识和技能培训,对符合条件的失能老年人家庭成员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师市民政局、人社局牵头负责,师市教育局、财政局、卫健委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团镇、街道负责)
13.打造老年宜居环境。落实无障碍环境建设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将无障碍环境建设和适老化改造纳入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连队危房改造、连队人居环境整治提升统筹推进。开展无障碍环境认证,提升无障碍环境服务水平。加强信息无障碍建设,保留线下服务渠道,着力解决老年人运用智能技术困难。开展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居家适老化改造,2024年底前实现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家庭居家适老化改造全覆盖。鼓励支持适老化改造工程向所有居家老年人覆盖,2026年底前完成师市300个中度、重度失能老年人家庭居家适老化改造。鼓励有条件的团场(街道)设立社区老年人护理站,引导医疗、家政、物业等护理人员进社区,着力为失能、残疾、高龄、重病等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提供上门照护服务。到2026年,全师建成5家社区老年护理站。鼓励各团镇、街道在城市商业中心等场所设立老年人专柜和体验店,各类场所应保留现金、银行卡等传统支付方式和面对面人工服务,为老年人安全消费提供方便。(师市住建局、民政局牵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团镇、街道负责)
14.加强养老服务质量建设。督促养老机构执行国家行业标准,严格落实建筑、消防、食品、医疗卫生、特种设备、风险评估、服务防护及安全管理等相关管理规定。落实兵团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实施方案,建立职责明确、分工协作、科学有效的综合监管制度,常态化组织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坚决防范安全事故发生。民政部门参与并组织动员相关专家加入省级养老服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加快研究制定符合兵团和师市养老服务发展需求的行业标准。按照“自愿申请、分级评定、客观公正、动态管理”原则,对运营养老机构开展等级评定,实行动态管理,推动养老服务提质增效。(师市民政局牵头,师市应急管理局、公安局、住建局、卫健委、市场监管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团镇、街道负责)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师市高度重视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工作,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负总责,将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纳入师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重要议程日程。各团镇、街道、各有关部门和相关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明确落实措施和进度安排。民政部门要切实发挥作用,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研究解决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强化督促指导。师市将履行主体责任,落实支持政策,加强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民政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等部门做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综合绩效评估中的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工作。相关部门要强化基本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加强服务质量监督,推进养老机构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确保养老服务质量和安全,对违法违规行为严肃追究责任。
(三)营造良好氛围。各团镇、街道,有关部门要加大社会宣传动员力度,结合各自职能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及时公开基本养老服务信息,畅通群众意见建议反馈渠道,凝聚社会共识,充分调动各方支持配合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重要改革事项要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提前做好风险评估。
附件:第五师双河市基本养老服务清单
对象 | 服务项目 | 服务 内容 | 服务 类型 | 服务标准 | 资金 来源 | 牵头 单位 | |
达到待遇享受年龄的老年人 | 1 |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 为符合条件的参保老年人按时足额发放基本养老金。 | 物质 帮助 | 由社保经办机构按照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为符合条件办理退休人员核定待遇并按时足额发放。 | 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 | 人社局 |
2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 为符合条件的参保老年人发放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 | 物质 帮助 | 由社保经办机构按照国家、自治区、兵团和师市确定的标准为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老年人按月足额发放。 | 中央和师市财政专项补助,师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征缴收入 | 人社局 | |
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3 | 老年人优待 | 为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提供乘车、挂号等优惠待遇。 | 物质 帮助 | 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规定,65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持居民身份证可免费乘坐市内公交等公共交通工具;免收普通门诊诊疗费;免费进入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旅游景区;免费使用收费的公共厕所;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可以享受的其他优惠待遇。 60周岁以上不满65周岁的老年人在老年节免费进入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旅游景区,其他时段半价优惠。 8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可以带一名陪护人员免费进入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旅游景区。 | 相关企事业单位按规定执行 | 交通局 卫健委 文旅局 住建局 发改委 |
对象 | 服务项目 | 服务 内容 | 服务类型 | 服务标准 | 支出 责任 | 牵头单位 | ||||
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4 | 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 | 为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提供能力综合评估,做好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与健康状况评估的衔接。 | 照护 服务 | 按照《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 42195—2022)执行。 | 兵团专项资金 | 民政局 | |||
5 | 老年人健康管理 | 为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每年提供1次健康管理服务,包括生活方式和健康状况评估、体格检查、辅助检查和健康指导。 | 照护 服务 | 按照国家《基本卫生公共服务规范(第三版)》及相应技术方案执行。 | 兵团专项资金 | 卫健委 | ||||
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6 | 高龄津贴 | 为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发放高龄津贴。 | 物质 帮助 | 按照《80周岁以上老年人基本生活津贴制度》执行。具体标准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按照量力而行和动态管理原则确定,原则上不低于自治区指导标准,提高部分由师市财政承担,按规定发放至个人。 | 兵团和师市财政共同承担,其中50%兵团拨款,50%师市本级财政 | 民政局 | |||
经济困难的老年人 | 7 | 养老服务补贴 | 为经济困难的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补贴。 | 物质 帮助 | 按照《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补贴实施办法》执行。具体标准由师市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按照量力而行和动态管理原则确定,原则上不低于兵团指导标准。 | 师市本级财政资金 | 民政局 财政局 | |||
经济困难的老年人 | 8 | 家庭适老化改造 | 按照相关标准,分年度逐步为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家庭提供无障碍改造服务。 | 照护 服务 | 采取政府补贴等方式,逐步实施家庭适老化改造。具体项目和补助标准由师市立足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城乡发展实际确定。 | 申请专项资金或援疆资金 | 民政局 住建局 | |||
对象 | 服务项目 | 服务 内容 | 服务类型 | 服务标准 | 支出 责任 | 牵头单位 | ||||
经认定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 | 9 | 护理补贴 | 为经认定生活不能自理的经济困难老年人提供护理补贴。 | 物质 帮助 | 按照《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补贴实施办法》执行。具体标准由师市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按照量力而行和动态管理原则确定,原则上不低于兵团指导标准。 | 师市本级财政 | 民政局 财政局 | |||
经认定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 | 10 | 家庭养老支持服务 | 符合条件的失能老年人家庭成员参加照护培训等相关职业技能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 照护 服务 | 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按照各地(州、市)人社部门发布的“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性项目目录”标准执行。 | 中央财政专项就业补助金、 兵团配套就业补助金、 师市配套就业补助金 | 人社局 | |||
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老年人 | 11 | 最低社会保障 | 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金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采取必要措施给予生活保障。 | 物质 帮助 | 按照各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 | 中央财政资金 | 民政局 | |||
特困老年人 | 12 | 分散供养 | 对选择在家供养的特困老年人,由县级政府民政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分散供养,提供基本生活条件、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等,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 照护服务 | 按照各地城乡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和护理标准执行。 | 中央财政资金 | 民政局 |
对象 | 服务项目 | 服务 内容 | 服务类型 | 服务标准 | 支出 责任 | 牵头单位 | |
特殊困难老年人
| 13 | 集中 供养 | 对需要集中供养的特困老年人,由县级政府民政部门按照便于管理的原则,就近安排到相应的供养服务机构,提供基本生活条件、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等,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 照护 服务 | 按照各地城乡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和护理标准执行。 | 中央财 政资金 | 民政局 |
14 | 探访 服务 | 面向独居、空巢、留守、失能、重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提供探访关爱服务。 | 关爱 服务 | 建立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关爱服务机制,特殊困难老年人月探访率达到100%。 | 福彩公 益金 | 民政局 | |
对国家和社会作出特殊贡献的老年人 | 15 | 集中 供养 | 老年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和进入老年的残疾军人、复员军人、退伍军人,无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或者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无赡养、抚养能力且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待遇的,提供集中供养、医疗等保障。 | 照护 服务 | 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光荣院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 —— | 退役军人事务局 |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 | 16 | 优先享受机构养老 | 同等条件下优先入住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 | 照护 服务 | 按照《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执行。 | —— | 卫健委 民政局 |
经认定符合条件的残疾老人 | 17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 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残疾老年人提供生活补贴,为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老年人提供护理补贴 | 物质 帮助 | 具有兵团户籍的残疾人,按照不低于120元/人/月标准发放生活补贴、护理补贴;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的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支出责任履行资金保障职责。 | 师市本 级财政 | 财政局 民政局 |
对象 | 服务项目 | 服务 内容 | 服务类型 | 服务标准 | 支出 责任 | 牵头单位 | |
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老年人 | 18 | 社会救助 | 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救助。 | 物质 帮助 | 按照《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执行。 | 中央财政资金 | 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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