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D31-00-2021-0001 | 分 类: | 主要职能 | ||
发文机关: | 发文日期: | 2023-12-26 22:15:50 | |||
标 题: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师统计局(双河市统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 有效性: | 有效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常年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第一条根据兵团党委办公厅、兵团办公厅批准的《第五师双河市机构改革方案》(新兵党厅字〔2019〕71号)和第五师双河市党委办公室、第五师双河市办公室印发的《关于<第五师双河市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师市党办发〔2019〕59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师统计局为师行政工作部门,双河市统计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师统计局与双河市统计局一个机构两块牌子(以下简称师市统计局),为正处级。
第三条师市统计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统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兵团决策部署以及师市党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统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组织领导和协调师市统计工作,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及时。制定统计规划和部门规范性文件。
(二)建立健全师市国民经济核算体系,组织实施师市国民经济核算制度和投入产出调查,核算师市生产总值,汇编提供国民经济核算资料,监督管理和指导各团场(镇)国民经济核算工作。
(三)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重大国情国力普查计划、方案,组织实施师市人口、经济、农业等重大国情国力普查,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师市方面的统计数据。
(四)组织实施农林牧渔业、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等统计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地质勘查、旅游、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公用事业等师市基本统计数据。
(五)组织实施能源、投资、科技、人口、就业、社会发展基本情况、环境基本状况等统计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资源、房屋、对外贸易、对外经济等师市基本统计数据。
(六)组织各部门、各单位的经济、社会、科技和资源环境统计调查,统一核定、管理、公布师市基本统计资料,定期发布师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信息,组织建立服务业统计信息共享制度和发布制度。
(七)对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科技进步和资源环境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向师市党委、师市及有关部门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建议。
(八)贯彻落实兵团基本统计制度和兵团统计标准,依法审批或备案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指导专业统计基础工作、统计基层业务基础建设,组织建立服务业统计信息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审核、监控和评估制度,开展对重要统计数据的审核、监控和评估。
(九)指导师市统计专业技术队伍建设,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管理师市统计专业资格考试,监督管理团场和各单位统计工作。
(十)组织管理师市统计工作的监督检查,查处统计违法行为。
(十一)建立健全师市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组织协调和统一管理师市统计数据网络,指导各单位统计信息化系统建设。
(十二)收集、整理各地统计资料,开展对比分析研究,组织实施地区间统计资料交换合作项目。
(十三)完成师市党委、师市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师市统计局行政编制4名,其中领导职数2名(正职1名,副职1名)。
第五条师市统计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六条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师市党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师市党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七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王勇:第五师双河市统计局局长
办公室电话:2296860
冯雪萍:第五师双河市统计局科员
办公室电话:2296680
主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师双河市 承办:第五师双河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局 办公地点:第五师双河市军垦路1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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