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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D31--2021-0180 分 类: 师市政策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 2021-10-20 13:56:06
标 题: 第五师双河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第五师双河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第五师双河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团场,师市机关各部门,双河经济技术开发区,师直企(事业)单位∶

第五师双河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师市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五师双河市办公室

2O21 年10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第五师双河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更好地发挥固定资产投资对师市高质量发展的推动作用,提高投资项目规范化管理水平,做到决策科学民主、

执行坚决有力、落实快字当头、办事合法高效,依据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和国家、兵团相关政策规定,结合师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师域范围内实施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政府投资和企业投资项目,应符合国家、自治区、兵团、师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专项规划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

第三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依法履行相应程序,在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阶段,依据相关法律政策和各阶段工作要求,完成相应的行政审批或行政许可。

第四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落实各方责任。项目主管部门、项目法人(单位)及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要加强协同配合,科学有序安排前期工作和建设组

织,推动项目按计划实施,保证工程质量、进度和安全。

第五条缺乏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和建设管理经验的政府投

资项目,鼓励采用代建制开展项目建设,依据师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实施细则组织实施。

第二章项目谋划和投资决策

第六条师市各部门、团场、企业和经济技术开发区要做好经常性项目策划工作,依托自身力量或组织专业力量,根据国家政策导向和师市实际需求,策划一批能纳入国家、自治区、兵团重大战略和发展规划的重大项目,重点谋划补短板、强弱项的基础设施项目,惠民生、强基层的公共服务项目,培育特色、补链延链强链的产业发展项目,并根据发展需要,持续充实新的项目。各单位应对策划项目进行论证,优化完善项目方案,并与师市投资主管部门沟通,具备可行性的项目,有序组织开展前期工作。

第七条师市建立固定资产投资重大项目库,入库项目包括策划项目、前期项目、在建项目和建成达效项目,实行滚动推进,保持各类项目入库规模、质量,保证正常接续。入库项目由各单位提出,师市发展改革部门对项目库进行集中管理,每月动态更新并进行情况通报。

师市申报上级财政性资金、安排年度投资计划,一般从入库项目中选择。

第八条师市每年安排2000万元财政专项资金,用于开展项目前期工作。对尚未确定项目业主、投资来源的必须建设项目,支持开展项目策划、可行性研究、编制申报文件以及论证、咨询、评估审查等,支持开展重点领域发展及重大项目建设规划研究和文本编制。各团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也应设立一定专项资金,用于项目前期工作。

第九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根据投资来源不同,分别履行相应决策程序。

政府投资项目应履行项目建议书(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审批程序。项目建议书应提出项目建设的必要性、拟建地点、建设规模及主要建设内容、投资匡算及效益分析等。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对项目在技术和经济上的可行性及社会效益、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生态环境影响、社会稳定风险、投资估算、资金筹措等进行全面分析论证。初步设计应当明确各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的建设内容和规模、建设标准、用地规模、主要材料、设备规格、技术参数等,并据此编制投资概算,投资概算应包括国家规定的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

国家、自治区、兵团、师市相关规划中已明确的项目,部分扩建、改建项目,建设内容单一、投资规模较小、建设方案简单的项目,可不审批项目建议书,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可以合并编报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并合并审批。

企业投资项目,由企业自主决策,自担风险,并履行备案

或核准程序。纳入政府核准目录的项目,按照权限由师市发展改革部门核准或核报上级发展改革部门核准。核准目录以外的其他项目实行备案管理。重大产业布局项目,由师市发展改革部门核报师市批准。

第十条除重特大项目外,项目建议书批复有效期为1年,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批复有效期为2年,核准、备案文件有效期为2年。

第十一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坚持绩效优先原则,先建机制、后建工程,建管用养统筹谋划,需要和可能相结合。应严格按照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组织实施。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10%的,项目单位应向投资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审批机关可以要求项目单位重新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二条完善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管理,使投资增长与经济社会发展相衔接,确保发展重点落实到具体项目。师市每年9月启动次年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编制工作,年度投资计划包括投资工作思路、预期增长目标,也包括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清单,分为续建项目、拟新开工项目和前期储备项目。

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由师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师市各部门、团场、师属企业和经济技术开发区共同编制,每年10月形成计划初稿,根据中央、兵团预算内投资项目申报及反馈情况,以及企业投资项目策划推进情况,结合师市实际,进一步完善计划思路,筛选年度确需实施的重大项目,12月形成计划(草案)

并征求相关单位意见,次年1月经师市审议,履行法定程序后印发执行。

第十三条纳入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项目,应明确项目(法人)单位、日常监管单位和责任人,明确资金来源以及建设工期或进度安排。拟新开工项目中,尚未履行项目审批程序的,视同已批准项目建议书(立项)。

项目(法人)单位及其责任人对工程质量、进度和项目管理承担主体责任,项目纳入年度计划后,拟新开工项目应抓紧启动前期工作,完成项目实施前审批许可、招标等各项准备工作,保证当年4月新建项目合法开工建设。续建项目应抓紧组织实施,保证按计划建成。前期储备项目应加快论证,履行申报程序,按计划转为新开工项目。

项目日常监管单位及其责任人负责项目全过程指导和服务工作,帮助协调解决项目前期和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监督项目(法人)单位加强项目和政府资金管理,规范项目程序,服务和推动项目顺利实施。

第三章项目审批和项目启动

第十四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坚持依法高效原则,除国家、自治区和兵团规定依法必须履行的审批程序和必须要件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增设环节、增加条件。能压缩时限的,一律按最少时间办理。

除涉及国家秘密项目外,项目(法人)单位应当通过兵团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申报项目。投资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审核后赋予项目代码,项目代码是项目识别、办理其他审批手续数字通行证。项目(法人)单位再向工程项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系统提交相关申报资料,各审批部门共享申报资料,同步并联推进各自审批工作,做到一网通办。新建项目开工前全流程各项行政许可应当在90个工作日内完成。

行政审批部门应当转变观念,变审批为服务,主动为项目(法人)单位提供政策咨询、业务指导,帮助完善相关申请要件,在最短时间内完成相关审批工作。将服务项目建设情况,纳入行政审批部门绩效考核。因行政审批部门服务工作不到位,导致项目不能按计划实施的,要对相关工作人员和主管领导予以问责。

第十五条项目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第一阶段),由师市发展改革部门牵头服务协调,25个工作日内完成。

项目(法人)单位应完成的程序,主要包括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备案),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核发,政府投资项目还应完成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选址意见书核发、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此阶段可并联或并行办理的其他事项,主要包括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重大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及在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建设审批(核),工程建设使用草原审核,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

条件审查,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震安全性评价,建设项目

安全性评价。

师市审批部门应在8个工作日内完成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或企业投资项目核准。企业投资备案类项目,审批部门应在审核所提交资料后即时予以办结。需单独对项目建设方案、社会影响等组织咨询评估、征求公众意见和专家论证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期限内。

第四章项目建设和施工许可

第十六条工程建设许可阶段(第二阶段),由师市自然资源规划部门牵头服务协调,20个工作日内完成。

项目(法人)单位应完成的程序,主要包括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证核发等,其中设计方案审查、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分别在15个、5个工作日内完成。

此阶段可并联或并行办理的其他事项,主要包括风景名胜区内建筑活动审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新建、扩建、改扩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审批,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

第一、二阶段可并联或并行的办理事项,主要包括洪水影响评价审批,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建设工程文物保护许可,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审批。政府投资项目还应完成初步设计审批。

土地划拨类项目,涉及单独选址的项目应当按规定提交相关资料。土地出让类项目,应当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师市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

第十七条施工许可阶段(第三阶段),由师市住建部门牵头服务协调,15个工作日内完成。

项目(法人)单位应完成的工作程序,主要包括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消防设计审查、施工许可证核发(含质量监督手续办理),应分别在10个、3个、2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三阶段可并联或并行办理的其他事项,主要包括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文件(最高投标限价),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夜间施工许可,规划验线等。

第二、三阶段可并联或并行的办理事项,主要包括市政公用设施报装(含水、电、气、热、广播、通信等),应建防空地下室民用建筑项目报建审批(含易地建设)。

第一、二、三阶段可并联或并行的办理事项,主要包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节能审查,取水许可审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批准。

第十八条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概算和造价管理。项目(法人)单位应对重要材料、设备和服务采购等,进行充分的市场调查

和询价,确保价实相符。在项目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阶段,项目审批部门和师市财政主管部门可组织专业机构,进行概算审查和造价审核。

第十九条项目(法人)单位应依法组织实施招投标工作。政府投资项目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400万元以上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200万元以上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100万元以上的,同一项目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达到上述规定标准的,必须进行公开招标。

项目(法人)单位应依法择优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并与其充分沟通,对招标文件审核把关。相关主管部门应加强招标投标事中事后监管,依法打击串通投标、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实行招标代理机构“黑名单”制度,构建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

第五章项目实施和竣工验收

第二十条竣工验收阶段(第四阶段),由师市住城建部门牵头协调服务,30个工作日内完成。

项目(法人)单位应完成的程序,主要包括完成联合验收(规划、土地、消防、人防、档案意见15个工作日内,多测合一15个工作日内),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即办)。

第三阶段可并联或并行办理的其他事项,主要包括市政公用设施接入,建设工程消防设施及系统检测,雷电防护装置竣工验收。

第二十一条项目施工单位应编制施工组织大纲,并加强施工全过程组织,人员、材料、机械设备应配备充分,落实安全生产各项措施。不得通过层层转包、违法分包等形式,破坏合同权责约定。

第二十二条项目建设相关各方不得随意对经批准的建设方案进行调整变更,不得随意追加投资,调整重要材料和设备选型。因擅自调整导致项目工期延长、预算增加,甚至造成工程质量问题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责任。

第二十三条投资项目应当依法订立合同,明确质量和工期要求、履约担保和违约责任,并及时报有关部门备案。对因勘察、设计、施工、设备材料供应、监理等过失造成项目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者严重逾期,或者造成工程投资超过原批复概算的,应当根据合同约定扣减有关单位责任的费用,同时将其违约情况纳入信用记录并通报相关管理部门,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项目(法人)单位应依法填报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数据,安排专人做好项目统计入库工作,并对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按照月度项目建设情况、工程支付审批表、三方签字盖章的结算单或进度单、工程量明细清单、会计账簿、

购置发票或支付凭证等投资额填报,依据规范提供验证资料,做到报告期内投资额帐实一致、帐表一致、表实一致。

项目(法人)单位应通过固定资产投资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如实报送项目建设的相关信息。

第二十五条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应及时组织竣工验收。项目(法人)单位和师市相关主管部门分别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和专项验收(行业竣工验收),师市投资主管部门组织项目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法人)单位应及时办理资产交付,并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竣工财务决算。

投资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可选择有代表性的已建成政府投资项目,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机构进行后评价。

第二十六条政府性资金应在批复建设期内执行完毕,超过批复建设期的项目及项目竣工超过一年未完成竣工决算批复的视同已竣工,其项目资金未使用部分作为结余资金收回师市财政。收回结余资金的项目,需要本年及后续年度继续实施的,作为新项目管理,按财政部门规定程序重新申请预算。

第六章项目管理考评和奖惩

第二十七条列入师市建设计划项目实行“红黑榜”挂牌督办,由师市投资主管部门牵头实施重点调度,调度内容包括项目谋划、前期工作进展、资金到位、工程进度、完成投资、统

计入库等内容。对相关事项未按照时间节点办结的,予以“黑牌”预警督办,行业主管部门应协助督促项目单位依法合规高效完成,预警事项办结完成的,清零销号。月度、季度“红黑榜”考核排名作为年度排名依据。

第二十八条项目建设管理和服务效能实行综合考评管理,依据评价结果奖优罚劣。分别对建设单位、审批服务部门项目建设推进和服务办结情况进行结果、过程考评。项目建设单位主要考评∶前期工作、进度控制、工程质量、项目管理、资金使用、程序规范、安全管理和决算、移交等。审批服务部门主要以审批事项办结时限、办结数量、服务评价、管理责任落实等作为评价结果。单一部门涉及多个审批服务事项的,分别予以评价,其结果综合计算作为部门的总体绩效。

第二十九条师市鼓励投资项目参建单位提高工作效能,对依法合规、优质高效完成项目建设,获得国家、兵团、师市表彰或考评确认的,对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单位和参加各方依据实际贡献给予工作经费、评优评先、绩效奖金、前期经费倾斜等奖励。对于在项目建设管理中业绩突出的个人,从评优评先、职务职级晋升、绩效奖励等方面给予公开表彰奖励。

第三十条师市投资主管部门、行业监管和项目审批及相关项目审查、监督、事项办理的行政、企(事)业单位应持续优化提高服务水平、办结效能。对项目单位及相关参建单位反响强烈、矛盾问题较为突出,办理效率不高,易导致扎堆、排队

的事项,要挂牌攻关督办,从流程、人员、业务能力、衔接配合等方面予以分析化解。对于作为不够、服务意识不强,严重影响审批许可推进的部门由绩效管理、纪检监察部门监督问责。

第三十一条对日常考核“红黑榜”和综合年终考评排名靠后的部门、单位,由师市分别给予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或有关工作人员通报、约谈等处分或组织处理。对未依法依规执行项目导致不良后果的项目单位,由主管部门(单位)按相应规章制度进行惩戒或予以通报公示。中介机构及其他参与项目管理的法人单位履职尽责不到位造成不良影响,受到相关行政机关处理的,纳入区域、行业失信名单,并实施联合惩戒。情节严重触犯法律法规的,依法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三十二条在固定资产投资活动中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政府投资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实施中的其他问题,由师市投资主管部门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第五师双河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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