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9日,师市发改委印发《五师双河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实施细则》。
《实施细则》指出,在师域范围内实施的总投资1000万元及以上的师市本级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和社会管理等公共领域的项目,项目(法人)单位缺乏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和建设管理经验的,实行代建制。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应对突发事件或者具有特殊专业技术要求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上级有关政策组织实施。项目(法人)单位按照法定程序,将项目的组织、管理、实施,委托专业工程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具体负责,由其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工期和安全,待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委托方。
《实施细则》指出,代建单位应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与工程建设规模和技术要求相适应的管理能力和同类工程建设管理经验,具有与承担代建责任相适应的资金、组织机构和专业技术人员,具有良好的资信水平,代建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近三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且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实施细则》指出,代建管理费不高于基建财务制度规定的项目建设单位管理费标准,计入项目建设成本,按照工程进度和代建合同约定拨付。代建制管理的项目,一般不得同时列支代建管理费和建设管理费,确需同时发生的,两项费用之和不得高于建设管理费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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