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团场(镇)社会事务办、财政所,师直各社区:
为贯彻落实《关于提高兵团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兵民政发〔2022〕13号)工作要求,经研究决定,再次提高师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保障标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提高低保标准
(一)低保标准
师市各团场(镇)、师市直地区低保标准从目前的580元/月提高至616元/月。
(二)分类施保保障水平
师市“四类人员”中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补助水平在救助对象实际补助水平的基础上再提高35元/月至201元/月。“四类人员”中的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补助水平在救助对象实际补助水平的基础上再提高58元/月至254元/月。
二、调整孤儿救助保障标准
提高师市孤儿(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福利机构集中收养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指导标准从目前的不低于1400元/月提高至不低于1610元/月,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指导标准从目前不低于1000元/月提高至不低于1150元/月。
三、执行时间
此次提高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保障标准从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强化工作落实。此次提高师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标准,是师市党委、师市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保障和改善民生重要论述的重要部署,也是师市党委持续深化“为民办实事”的重大举措。各团场(镇)社会事务办、师直各社区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把握标准和时间节点,落实好提高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保障标准工作。
(二)加强领导,强化资金保障。各团场(镇)社会事务办、师直各社区要尽快制定困难群众救助资金专项支出计划,确保各类补助资金于7月15日前准确足额发放到救助对象手中。
(三)严格管理,发挥资金效能。各团场(镇)社会事务办、师直各社区要进一步加大困难群众救助资金的统筹使用力度。要精准认定识别,严格审核确认程序,强化动态管理,确保精准施救。要加强对资金的监管,管好、用好救助资金,防止挤占挪用。请各单位于2022年6月30日下班前分别向师市民政局师市财政局上报提标工作落实情况。
师市民政局 师市财政局
2022年6月28日
解读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