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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D31-00-2022-0218 分 类: 师市政策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 2022-08-23 17:11:51
标 题: 第五师双河市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实施办法(试行)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第五师双河市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社会监督,鼓励举报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提高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参与安全生产工作的积极性,及时发现并排除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非法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安监总财〔2018〕19号)和《关于印发<兵团党委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具体措施>的通知》(新兵党办发电〔2022〕2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师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师市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

  第三条师市应急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处理安全生产领域的举报奖励适用本办法。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所监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举办奖励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条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举报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按照应急管理部(原国家安监总局)制定并向社会公布的煤矿、非煤矿山、化工和危险化学品及冶金等工贸行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认定。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对本行业和领域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进行认定,包括以下情形和行为:

  (一)没有获得有关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证照不全、证照过期、证照未变更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关闭取缔后又擅自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停产整顿、整合技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和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

  (二)未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矿山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交通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而上岗作业的;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

  (三)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或者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统一协调、管理的。

  (四)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五)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六)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危险物品进行管理或者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七)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报告的,或者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的。

  (八)生产安全事故瞒报、谎报或者迟报,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的,或者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

  (九)未依法开展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或者未依法开展职业病危害检测、评价的。

  (十)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第二章 举报受理

  第七条举报人可通过“12345”政务服务热线、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外公布的举报电话或者书信、电子邮件、传真、走访等方式举报。举报电话:0909-7696712;举报传真:0909-7696012;举报电子邮箱:nwsajj@126.com;现场举报地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师双河市银华北路210号机关北楼302室,第五师双河市应急管理局办公室。

  “12345”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将举报事项转派给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八条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工作实行实名制,举报人应提供真实姓名和有效联系方式,以备核查过程中完善举报线索、反馈查处结果和发放奖励。举报内容应当包括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地址、具体的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并对其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和企业;对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进行不正当竞争的,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举报事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不属于安全生产领域的;

  (二)无明确举报对象或者具体举报事项的;

  (三)已经受理或正在处理且无新的举报事实或者证据的;

  (四)应当依法通过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途径解决的;

  (五)进入司法程序的;

  (六)其他不属于受理范围的举报事项。

第三章 举报核查

  第十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本行业(领域)举报受理、核查、督办、转交、答复、统计和报告等制度,明确工作流程。

  第十一条核查举报事项,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对受理的举报事项进行编号登记。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举报事项,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部门举报,或者在2个工作日内将举报材料移送有处理权的部门,并采取适当方式告知举报人。

  (二)举报事项受理后应当及时核查处理。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核查部门应当将核查处理情况反馈举报人;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应当办结并反馈举报人;情况复杂的,经核查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并告知举报人延期理由。法律法规规章等对办理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对可能导致事故发生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等紧急情况的举报事项,立即组织核查处理。对情况复杂、专业性强的举报事项,必要时可进行检验、检测、鉴定或者组织专家论证。

  (四)举报事项涉及多个部门的,主办单位应当协调相关部门联合核查;涉及安全生产死亡事故举报事项,应当告知师市应急管理部门,并报师市组织核查处理。

  第十二条举报事项核查处理结束后,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制作核查报告。核查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确认举报事项是否属实;

  (二)举报事项发生单位概况。包括单位名称、地址、单位负责人、所有制形式、生产经营范围、持有各类证照等情况;

  (三)核查处理情况。包括核查人员、对举报事项的处理情况、采取的措施和核查证据材料。事故隐患应说明是否构成重大隐患,隐患整改落实以及备案情况;属于违法行为的应说明违法行为持续的时间、违法所得等情况;生产安全事故应附事故基本情况,说明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是否存在谎报、瞒报行为等;

  (四)举报反馈情况。包括反馈的人员、时间、方式、内容及举报人对核查处理情况的评价。

第四章 举报奖励

  第十三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开展举报奖励工作,应当遵循“合法举报、适当奖励”和“谁受理、谁奖励”的原则,经调查属实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对实名举报人给予现金奖励:

  (一)对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的,给予奖励300元;

  (二)对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且给予行政处罚的,奖励金额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15%计算,最低奖励3000元,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三)对举报瞒报、谎报事故的,按照最终确认的事故等级和查实举报的瞒报谎报死亡人数给予奖励。其中:一般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3万元计算;较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4万元计算;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5万元计算;特别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6万元计算。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事故等级划分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鼓励生产经营单位一线的从业人员积极举报身边的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举报其所在单位的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经核查属实的,奖励金额上浮20%,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十五条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由最先受理举报部门给予有功的举报人一次性奖励

  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由实名举报的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奖金

  对同一举报人的同一举报事项,不重复奖励;对同一举报人提起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有包含关系的举报事项,相同内容部分不重复奖励

  举报人就同一事项分别向多个部门举报的,由最先受理举报的部门予以一次性奖励。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举报奖励:

  (一)举报事实不清,或举报内容无法核实的;

  (二)匿名举报或者不提供有效联系方式的;

  (三)相关监管部门先期已经发现举报事项并作出处理的;

  (四)国家机关、连队、社区工作人员在本人职责范围内发现并报告的重大事故隐患或者非法违法行为;

  (五)具有安全生产管理、监管、监察职责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或其授意他人的举报;

  (六)受理部门认为不应当奖励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举报奖励原则上按程序以银行转账形式发放。对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人,奖励发放部门应及时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举报人接到通知后,应当按照规定的方式,在5个工作日内提供个人真实姓名、银行账号、开户银行等信息。因举报人提供的相关信息不准确导致无法发放奖励的,由举报人负责。在规定时间内无法与举报人取得联系,或者举报人逾期未提供资金发放所需资料的,视为放弃举报奖励。举报人能够说明理由的,可以适当延长领取时间,但一般不超过10个工作日。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举报本单位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的还要提供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等可以证明其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身份的材料。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家属举报本单位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的还应提供户口簿复印件或其他能证明家属关系的材料,方可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领取奖金。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安全生产举报奖励资金纳入师市财政预算。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组织发放并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监督。加强对安全生产举报奖励资金申报和发放的管理,建立健全责任制度,严肃财经纪律。

  第十九条参与举报处理工作的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妥善保管和使用举报材料,严格控制有关举报信息知悉范围,依法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未经其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其姓名、身份、联系方式、举报内容、奖励等信息,违者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师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统计师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情况,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在每季度结束后5日内向师市应急管理局报送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举报奖励情况。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师市应急管理局、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解读链接:

http://www.xjshs.gov.cn/xxgk-show-681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