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安委会“安全生产十五条硬措施”和《兵团党委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具体措施》精神,师市安委会办公室依据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要求,结合师市实际,草拟了《第五师双河市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一、制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三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和第七十六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二)国务院安委会“安全生产十五条硬措施”第十三条“重奖激励安全生产隐患举报”;
(三)《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安监总财[2018]19号);
(四)《关于印发<兵团党委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具体措施>的通知》(新兵党办发电〔2022〕20号)。
(五)《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
二、主要内容
本实施办法共五章二十二条,主要内容为:
(一)第一章总则,明确了编制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奖励的主体和举报具体事项内容。本办法明确必须针对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进行实名举报。
(二)第二章举报受理,明确了举报方式、受理部门和不予受理的情形。
(三)第三章举报核查,明确了核查对象、核查流程等内容。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本行业领域举报案件的受理、核查、督办等事宜。
(四)第四章举报奖励,明确了奖励部门、奖励金额和奖励发放方式等。特别对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的,按照罚款金额的15%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举报瞒报、谎报事故的,按照最终确认的事故等级和查实举报的瞒报谎报死亡人数予以奖励,其中:一般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3万元计算;较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4万元计算;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5万元计算;特别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6万元计算。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
(五)第五章附则,规定了奖励资金的保障及发放管理、严格保密纪律和举报奖励统计、解释和实施日期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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