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团场、师市相关部门、有关企事业单位:
《第五师双河市科技创新平台管理办法》已经师市党委、师市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第五师双河市科技创新平台管理办法
第五师双河市
2023年1月20日
第五师双河市科技创新平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自治区科技创新大会精神和兵团、师市关于加快驱动创新发展的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师市级创新平台建设管理,促进创新平台高质量发展,参照《关于印发<兵团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兵科发〔2018〕13号)、《关于印发<兵团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兵科发〔2013〕37号)、《关于印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兵科发〔2021〕23号)、《关于印发<关于促进兵团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兵科发〔2022〕12号)和《关于印发<关于加快创新平台能力建设增强科技战略支撑力量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新科资发〔2022〕80号),立足师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第五师双河市科技创新平台(以下简称《创新平台》)主要包括: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和新型研发机构等创新平台。
(一)重点实验室是组织开展应用基础研究、关键共性技术研究,聚集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和创新团队,产出高水平创新成果,引领行业技术创新,提升区域自主创新能力的重要平台。机构名称统一命名为“第五师双河市+核心研究方向+重点实验室”。
(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是面向区域现代产业开展共性技术研发与工程化等科技服务、推进产学研协同创新、推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集聚培养优秀科研人才的重要平台。机构名称统一命名为“第五师双河市+核心研究方向+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三)临床医学研究中心是面向师市疾病防治需求,以重大、常见多发、地方特色疾病的防控需求和临床应用为导向,以医疗机构为主体,以师、团医院共同参加组成的疾病诊疗协同网络为支撑,开展临床疾病诊疗技术研究、成果转化、推广应用、人才培养、学术交流的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类科研平台。机构名称统一命名为“第五师双河市+核心研究方向+临床医学研究中心”。
(四)新型研发机构是聚焦师市重点产业科技创新需求,主要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研发服务、成果转化、企业孵化,投资主体多元化、管理制度现代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用人机制灵活的独立法人机构。机构名称一般应包含“研究院所”、“研发中心”等。
第三条第五师双河市科学技术局是创新平台的组织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制定师市创新平台发展规划,负责创新平台的认定和管理,组织实施创新平台的考核评估等。
第二章 创新平台的主要职责任务
第四条重点实验室的主要职责任务:
(一)立足师市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战略需要,面向社会和行业发展需求,开展应用基础研究、前瞻共性关键技术研究,牵头或参与地方和行业标准的研究、制定与修订,引领新技术的应用和成果转化,带动科技进步。
(二)根据研究方向,争取和承担兵团、师市前沿技术研究、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项目。建立人才培养和研究队伍建设机制,搭建稳定的高水平研究队伍。
(三)加强产学研合作和协同创新,构建应用基础研究、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协调发展的机制,充分发挥在学科领域及行业科技进步中的骨干和引领作用。
(四)建立开放机制,加大开放力度,为社会提供仪器设备共享服务,开展科技合作和交流,并通过设置开放课题等方式,吸引师内外高水平研究人员来创新平台开展合作研究,为社会提供仪器设备共享服务。
(五)重视科学普及,主动参加科技活动周进行开放展示,向社会公众特别是学生开放,每年集中开放时间不少于7天(涉密内容须按要求进行脱密处理)。
第五条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主要职责任务:
(一)面向本行业领域发展需求和创新趋势,聚集高水平人才和团队,加强产学研协同创新,开展行业和产业关键共性技术研发和科研成果工程化及产业化研究,为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推动行业科技进步提供有力支撑。
(二)完善科技成果转化制度,加强与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机构合作,增强科技成果的工程化、产业化实施能力,促进产业重大科技成果的转化转移,进一步发挥行业示范带动作用。
(三)实施科研仪器设备等创新资源开放共享机制,接受行业或部门以及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等单位委托的工程技术研究、设计、试验、检测和成套技术服务,并为其成果推广提供咨询。
第六条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的主要职责任务:
(一)提高临床研究和诊疗技术水平。紧密围绕中心建设领域疾病诊疗的重大需求,重点开展防、诊、治的新技术、新方法、新产品开发研究和推广应用,诊疗规范和疗效评价研究,应用基础和临床紧密结合的转化医学研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平战转换研究等;
(二)提升基层研究能力和医疗水平。开展诊疗技术攻关,组织开展临床研究成果推广应用,开展人才培养和业务培训,推动临床医学资源共建共享,提升师市疾病预防与诊疗技术水平和服务能力;
(三)加强学术交流和产学研用合作,推广应用临床诊疗适宜技术。提出本领域临床研究的战略规划和重点发展方向,提出本领域诊疗技术规范建议和相关政策建议,供行业主管部门参考。
第七条新型研发机构的主要职责任务:
(一)着眼师市优势特色产业及未来发展关键领域的应用,开展产业共性技术、关键技术的研发创新,解决产业发展中的技术瓶颈,提升师市产业科技创新能力。
(二)根据市场主体技术需求,提供科技战略咨询、技术支撑、研发支持与科技服务等应用技术支持。
(三)构建专业化技术转移体系,完善成果转化体制机制,开展技术服务,加快推动科技成果向市场转化。
(四)以技术成果为纽带,联合产业基金和社会资本,开展科技型企业的孵化和育成。
(五)加强产学研用协同创新,吸引高端人才和团队在师市创新创业,培养科技领军人才和创新创业人才。
第三章 创新平台的申报、认定和管理
第八条申请认定重点实验室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原则上为已运行2年(含)以上的实验室。
(二)具有相对集中的研究方向和较强的研究实力。对本领域的研究方向清晰,符合兵、师发展战略和方向,研究实力和水平在本领域或本行业处于师市前列。研发投入较大,近两年研发投入总额占主营业务收入总额比例不低于2%。
(三)具有年龄与知识结构合理的高水平科技研发队伍。围绕研究方向有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和相应的研究团队,固定科研人员不少于7人,具备承担科研任务的能力。
(四)研究团队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从事所在方向研究2年以上,承担过师级(含)以上科技计划项目,拥有与研究方向相关的自主创新成果,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实施效果突出。
(五)具有科学规范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实行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模式。具备一定规模、相对独立和集中的科研实验场所和仪器装备等基础设施条件,科研场地面积不少200平方米,仪器设备价值不少于100万元。有良好的产学研合作基础,能够对外开放并发挥引领和辐射带动作用。
(六)依托单位能保证重点实验室的建设经费和运行经费,为重点实验室的建设与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条件,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
第九条申请认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第五师双河市内注册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二)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和科研实力,在行业、领域中具有显著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承担完成过国家、兵团科技计划项目。
(三)拥有一定规模、相对稳定的研究开发队伍和技术水平高、工程化实践经验丰富、结构合理的创新团队,固定科研人员不少于7人,具备承担科研任务的能力。
(四)具备工程技术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有必要的检测、分析、测试手段和工艺设备;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独立研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科研仪器设备原值一般不少于100万元,依托软件企业、服务型企业等建设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独立研发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科研仪器设备原值一般不少于50万元。
(五)有较强的科研投入能力,管理机构健全,开放交流、协同创新、成果转化等制度机制完善,人才凝聚力较强。
(六)近三年未发生环境违法行为、安全等责任事故,未出现学术诚信问题。
(七)依托单位重视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在政策落实、项目投入、试验场地和人员、仪器设备等方面有较强的保障能力。
(八)依托单位为企业的,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企业经营和运行状况良好,具有较高的管理水平和较强的盈利能力,每年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总额比例不低于2%或不低于50万元。软件开发、创意设计及研发服务类企业可适当降低。
2.企业建有专门研发机构,有持续研发投入。拥有7人及以上的研发队伍,高级技术职称人员比例不低于20%。
3.近三年企业取得行业领域1项以上自主知识产权(包括发明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动植物新品种、新资源食品、保健食品、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等,其中医药类企业拥有1项以上国家新药证书)。
(九)依托单位为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能保证落实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建设资金和日常研发投入经费,具有为同行业(领域)企业服务的经验和业绩。
2.近五年拥有行业领域1项以上发明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动植物新品种、新资源食品、保健食品、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证书、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等自主知识产权;每年科技成果转化总收入累计不低于100万元。
第十条申请认定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临床诊疗技术水平领先。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医院。近3年内,在申报领域牵头主持师级以上科研项目,在学术影响和诊疗技术方面位居师市前列,得到同行公认。
(二)人才队伍结构合理。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优势明显,拥有学术水平高、临床经验丰富,在师市内外具有行业影响力的临床专家作为带头人,拥有一定数量、结构合理和较高水平的临床研究人才队伍,能够广泛开展临床学术交流和合作研究,带动师市相关学科的发展。
(三)成员单位强强联合。申报中心建设必须联合师市内外本领域的优势单位,中心设立学术委员会。委员会由师市内外同行知名专家组成、不少于7人且总数为单数,其中依托单位人员不超过三分之一,对中心的发展方向、规划计划、研究重点及网络建设等提供咨询论证。
(四)管理制度健全。制订《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管理章程》等各项规章制度,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对拟申报的中心建设提供相应的条件保障,保障中心各项工作有效开展。
第十一条申请认定新型研发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内控制度健全完善。
(二)业务发展方向以研发为主,机构主要业务内容至少包含以下领域中的两项及以上: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技术研发(前沿技术研发、产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其他研发服务(含检验检测认证服务)、科技成果转化、科技创业孵化。
(三)具备一定的研发条件。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指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专业技术人员)在3人以上,研发人员占员工总数比例达到20%以上。研发投入稳定,上年度研发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应不低于10%。具备开展研究、开发、试验和服务等所需的仪器设备和一定规模的固定场所,仪器设备原值不少100万元,场地面积不低于100平方米。
(四)具有相对稳定的收入来源,主要包括出资方投入,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收入,政府购买服务收入等。
第十二条认定程序
(一)发布通知。师市科技局发布第五师双河市科技创新平台申报认定通知。
(二)组织推荐。依托单位填写《第五师双河市科技创新平台认定申请书》,各单位对材料的完整性与规范性进行审核并提出推荐意见,统一报送师市科技局。
(三)评审认定。师市科技局组织行业专家进行资格审查、实地考察和会议评审。根据评估结果,择优提出拟组建的创新平台名单并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师市科技局发布认定名单。
第四章 考核与评估
第十三条创新平台的考核机制
(一)对创新平台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对创新平台运行、管理、绩效情况组织专家进行考核评估,根据考评结果分为A、B、C、D四类:A类为优秀,考评分90分及以上;B类为良好,考评分为70-89分;C类为合格,考评分为60-69分;D类为不合格,考评分为60分以下。对C类者,责成其限期整改,对连续两次考核评估为C类者,撤销其资格;对D类不合格者和出现重大安全问题者,考核评估结束后即撤销其资格。
(二)对拒不参加验收评估、验收评估结果不通过,发生安全生产、环保责任事故或学术诚信、绩效评估有弄虚作假等问题的创新平台,撤销其资格;对不按时提交年度报告的创新平台,师市科技局将视情况轻重予以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对创新平台运行一年内没有实施科技项目,没有专利申请,没有科技成果登记的撤销其资格。
(三)主动退出。平台依托企业(单位)可根据企业(单位)及平台运行情况,主动申请经师市科技管理部门备案同意后退出创新平台。
第五章 奖励机制
第十四条坚持分级分类、激励与贡献相匹配的原则,对重点领域急需、业绩成果突出、创建态势良好的科研创新平台,采取“以奖代补”方式,支持其引进培养高层次人才,激励核心团队,建设更高能级创新平台。
(一)对运行良好、绩效突出的师市级创新平台,择优予以科技项目支持,并推荐申报兵团级、国家级创新平台。
(二)对正在创建期内的各级科技创新平台的奖励支持。
对于创建期的各级科技创新平台,建设期内一次性给予50-100万元奖补支持;
(三)对已建成的各级科技创新平台奖励支持。
对已建成的各级科技创新平台进行定期评估,评估优秀、良好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补支持;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第五师双河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解读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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