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体名称:第五师双河市审计局
管辖范围:审计
执法区域:第五师双河市
办公时间:
夏令时上午10:00-13:30下午16:00-20:00
冬令时上午10:00-13:30下午16:00-19:30
办公地址:第五师双河市银华路210号
联系方式:0909-2296535
投诉举报:0909-2296535
执法事项:对会计管理事项的检查;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监督;对国有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的审计监督;对国家的事业组织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的审计监督;对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的审计监督;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的审计监督;对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其他单位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的审计监督;对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的审计监督;对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审计监督;对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的专项审计调查;对审计决定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先行登记保存有关证据;对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有关资料或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进行封存;对被审计单位暂停拨付或暂停使用有关款项;对企业和个人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企业和个人违反规定使用、骗取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单位和个人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等财政违法行为的处罚;对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处罚;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的处罚;对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处罚;对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处罚;对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处罚;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处罚;对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处罚;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处罚;对单位和个人违反国家投资建设项目规定的处罚;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国家有关规定,擅自提供担保的处罚;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账户管理规定,擅自在金融机构开立、使用账户的处罚;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使用、骗取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行为的处罚;对企业和个人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其他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行为的处罚;对企业和个人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挪用或其他违反规定使用财政资金、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从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非法获益行为的处罚;对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财政违法行为的处罚;对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印制、转借、串用、代开、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或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收入票据监(印)制章,以及其他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对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行为的处罚;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的核查;对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