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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D31--2024-0054 分 类: 师市政策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 2024-09-25 17:54:13
标 题: 关于印发《第五师双河市“飞地经济”项目 合作机制(试行)》的通知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关于印发《第五师双河市“飞地经济”项目 合作机制(试行)》的通知

​  各团场,师市各委、局、办、人民团体,各直属机构:

  《第五师双河市推进“飞地经济”发展实施方案(试行)》已经师市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第五师双河市办公室

  2024年9月24日

  第五师双河市“飞地经济”项目合作机制试行

  为进一步大师市经济总量,加强第五师双河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双河经开区、各团场、师市部门、国有企业之间的合作,促进师市飞地经济快速发展,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实现合作共赢、利益共享,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支持飞地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结合兵团招商引资项目共引共建共享管理办法和师市实际,制定第五师双河市飞地经济项目合作机制具体如下:

  一、合作原则

  引导相关产业项目向优势区域集中,实现各团场、双河经开区错位发展合理分工实现师市资源集约利用,充分调动各积极性和主动性,推动招商引资项目合作实现利益共享,明确权责对等,合理分配,合作共赢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各团场、师市部门、国有企业、双河经开区作为引进方,以双河经开区和团场为承接方的招商引资合作项目。

  三、工作职责

  (一)项目引进方职责引荐项目的单位,负责引进项目真实性负责项目投资方与项目承接方的引荐协助项目投资方办理相关手续直至项目正式开工建设。

  (二)项目承接方职责。项目落地的单位,负责项目前期考察、洽谈、对接工作负责项目用地协调使用和征地拆迁、以及水、电、管网等配套设施接入;帮助办理环评、安评、节能、土地、规划、立项等相关手续;负责项目建设期间的安全生产、施工质量的属地监管;协助投资方做好项目融资、企业用工等工作负责企业质量标准、安全生产、节能减排降碳等方面的监管统计工作,向师市各考核责任部门报送相关经济指标协助争取国家、自治区、兵团及师市出台的各类鼓励扶持政策。

  (三)相关部门职责。一是师市发改委、商务局、工信局、统计局负责飞地项目认定二是师市发改委负责固定资产投资、商务局负责招商引资实物量和进出口贸易额、工信局负责工业总产值、统计局负责工业增加值等考核完成值的分配。

  四、考核完成值分配内容

  双河经开区、各团场作为承接方或引进方,可享受固定资产投资、招商引资实物量、产值、增加值、进出口贸易额等5项指标分成;师市部门、国有企业作为引进方,可享受固定资产投资、招商引资实物量等2项指标分成。其中,1亿元以下项目指标分成。在师市对各单位考核时,固定资产投资、招商引资实物量、产值、增加值、进出口贸易额,前10年由引进方和承接方按照73比例分成,10年后全部归承接方所有。在兵团对开发区考核时,双河经开区作为承接方,按照《兵团开发区统计报表制度(修订)》的统计口径,固定资产投资、招商引资实物量、产值、增加值、进出口贸易额全部计入双河经开区。1亿元以上项目指标分成。参照1亿元以下项目指标的分配比例和年限,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由师市发改委牵头,商务局、工信局、统计局配合,与引进方、承接方共同商定考核完成值的具体分配比例及年限。

  附件师市飞地经济项目申请认定表

附件

师市飞地经济项目申请认定

 

​引进

 

(盖章)

(盖章)

分管领导

 

电话

 

联络人

 

 

承接

 

(盖章)

分管领导

 

电话

 

联络人

 

 

项目名称

 

总投资

 

注册资本

 

用地面积

 

项目基本

情况

 

发改委认定意见

                   (盖章)

                   

商务局认定意见

 

                   (盖章)

                   

工信局认定意见

 

                    (盖章)

                    

统计局认定意见

 

                    (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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