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D31--2024-0058 | 分 类: | 师市政策 | ||
发文机关: | 发文日期: | 2024-10-09 12:52:20 | |||
标 题: | 第五师双河市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工作规则 | 有效性: | 有效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常年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第一条为持续深化投资审批制度改革,加强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管理,优化项目审批程序,提高政府投资项目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依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兵团政府投资管理办法》(新兵办发〔2021〕27号)、《兵团审议政府投资项目议事规则》(新兵办发〔2021〕28号)等文件,结合师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师市具有项目审批职能的部门(以下简称“审批部门”)开展权限内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实施方案、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审批工作。按照政府投资权限和规定的程序,凡属于须报请国家、兵团相应机关进行审批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政府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申请使用中央预算内资金、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地方政府债券资金、援疆资金、兵团本级和师市本级财政资金等各类财政资金,采取直接投资或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
第四条已列入国家、自治区或兵团、师市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空间规划的项目,由审批部门按照《兵团关于进一步推进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相关要求,直接按程序履行批复手续,不得随意增加审批环节、事项资料,严格按照规定时限予以办结。
第五条项目单位(即项目申请审批单位、项目法人单位)应当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所提交申请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应由具备相应资信等级和资质范围的咨询机构和设计单位编制,保证文本的编制格式、内容和深度均达到规定要求,并对相关文本和附具的其他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在完成项目咨询论证、研究决策后,按本规则规定申请事项审批。适用于《政府投资条例》、《兵团政府投资管理办法》中可以简化报批文件和审批程序的政府投资项目,从其规定。
第六条项目单位申请项目审批时,须明确项目资金来源,申请使用师市本级财政资金的,须由师市财政部门出具资金落实证明文件,申请使用援疆资金、其他财政专项资金的,须由师市发展改革委(援疆办)、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出具资金落实证明文件。
第七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须按程序报请师市审议。
(一)已列入国家、自治区、兵团或师市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空间规划等各类规划(以下简称“相关规划”)且总投资2亿元及以上的项目。
(二)已列入“相关规划”且总投资2亿元以下的项目,但国家、自治区、兵团有明确工作程序和工作要求需报请师市审议的。
(三)未列入“相关规划”的项目。
(四)未列入“相关规划”的项目,但师市党委、师市有关文件、会议已明确实施的项目。
第八条属于前条规定范围的,审批部门在完成投资咨询评估后,按以下程序决策审批:
(一)符合前条第(一)项规定的项目,总投资5000万元以下的,按照部门现行审批程序采取逐级审核方式审批;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且总投资不超过2亿元的,由审批部门按照部门重大议事决策程序确认后予以审批;总投资2亿元(含)至5亿元的,由审批部门报请师市分管领导审批;总投资5亿元(含)至10亿元的,按程序报请师市主要领导审批;总投资10亿元及以上的,按程序报请师市行政常务会审议。
(二)符合前条第(二)项规定的项目,由审批部门按程序报请师市审议。
(三)符合前条第(三)项规定的项目,总投资1亿元以下的,由审批部门报请师市分管领导审批;总投资1亿元(含)至3亿元的,按程序报请师市主要领导审批;总投资3亿元及以上的,按程序报请师市行政常务会审议。
(四)符合前条第(四)项规定的项目,总投资2亿元以下的,由审批部门报请师市分管领导审批;总投资2亿元(含)至5亿元的,按程序报请师市主要领导审批;总投资5亿元及以上的,按程序报请师市行政常务会审议。
第九条需报请师市审议的项目,一般在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阶段按程序报审。项目建议书审批由审批部门按程序审批。
第十条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项目单位拟变更建设地点或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做出较大变更的,应提出调整方案,涉及预算调整或者调剂的,依照有关预算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兵团、师市有关规定办理,在明确资金来源后,按审批程序重新履行报批手续。
第十一条按前条规定进行变更的项目,原则应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或初步设计报告批复之后、施工图设计之前,按以下程序开展审批:
(一)仅变更建设地点、不增加投资额的,项目单位在取得新的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后,由原审批部门按程序审批,仅限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阶段。
(二)增加投资额不超过原批复投资总额5%的,在项目单位提供增加投资部分资金来源证明文件后,由原审批部门对调整方案进行咨询评估后按程序审批,仅限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或初步设计审批阶段。
(三)增加投资额超过原批复投资总额5%以上(含5%)至10%以下的,在项目单位提供增加投资部分资金来源后,由原审批部门完成咨询评估后,按程序报请师市分管领导审批,仅限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审批阶段。
(四)增加投资额超过原批复投资总额10%以上(含10%)的,由原审批部门完成咨询评估后,按程序报请师市主要领导审批,必要时按程序报请师市行政常务会审议,仅限初步设计审批阶段。
使用中央预算内资金、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等国家已明确下达具体建设任务项目,应严格按照《政府投资条例》《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兵团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原则上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阶段不予调整变更建设规模、内容等。
第十二条项目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擅自改变建设方案、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等引起超投资概算的,原则上不予变更。
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应按照《政府投资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后,由项目单位提出调整方案、明确资金来源,由原审批部门完成咨询评估后,按程序报请师市行政常务会审议。
第十三条政府投资项目审批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政府投资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四条本规则由师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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