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规则》由编制目的和制定依据、范围和类别、工作举措等三部分组成,具体如下:
(一)编制目的和制定依据。为持续深化投资审批制度改革,加强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管理,优化项目审批程序,提高政府投资项目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依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兵团政府投资管理办法》(新兵办发〔2021〕27号)、《兵团审议政府投资项目议事规则》(新兵办发〔2021〕28号)等文件,结合师市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则。
(二)范围和类别。一是适用于师市具有项目审批职能的部门开展权限内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实施方案、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审批工作。二是明确政府投资项目指申请使用中央预算内资金、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地方政府债券资金、援疆资金、兵团本级和师市本级财政资金等各类财政资金,采取直接投资或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
(三)工作举措。一是项目单位在项目前期和申请项目审批时应开展工作。二是须按程序报请师市审议项目的4种情形以及审批部门决策审批的4种程序。三是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产生较大变更,项目单位应履行报批手续和开展审批的4种程序。四是项目单位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情况应履行程序。五是政府投资项目审批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应追究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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