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D31--2025-0079 | 分 类: | 师市政策 | ||
| 发文机关: | 发文日期: | 2025-11-10 18:42:52 | |||
| 标 题: | 关于印发《第五师农业用水配水管理细则》的通知 | 有效性: | 有效 |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常年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各团场,财政局、农业农村局:
为进一步规范第五师农业用水管理工作,切实提升水资源利用效率,全面落实“农业地表水配水到斗口、地下水配水到井口”的工作目标,结合师市实际,第五师双河市水利局制定了《第五师农业用水配水管理细则》。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师市水利局
2025年6月16日
第五师农业用水配水管理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第五师农业用水管理工作,切实提升水资源利用效率,全面落实“农业地表水配水到斗口、地下水配水到井口”的工作目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五师双河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第五师双河市连队农业灌溉用水民主管理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和规定,结合第五师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第五师行政区域范围内涉及农业地表水斗口配水、地下水井口配水及井长管理的一切相关活动。
第三条根据《关于调整第五师双河市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的通知》(师市发改〔2023〕85号)文件要求,实行定额管理,依据不同作物需水特性确定用水定额;落实分级负责,明确各层级管理职责;注重科学调配,依据水资源状况和作物需求合理分配;严格考核制度,确保管理成效可量化评估;做到权责明晰,明确各主体权利义务;保证公开透明,保障用水信息公开、公平,确保水资源的合理利用,推动农业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明确各职能部门分工,有助于各部门在农业用水配水管理中各司其职、协同合作,推动农业用水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保障广大用水户的权益,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
水利局: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地方有关水资源管理的政策法规,结合师市实际,制定本地水资源管理实施细则和办法,并监督各单位严格执行;制定师市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规划全师农业用水;积极推广智能配水系统,提升配水管理的智能化水平;协调处理跨区域用水矛盾,严厉查处违规取水行为,维护正常用水秩序。组织开展年度考核工作,重点考核用水总量控制情况、节约用水管理以及政策执行力度等关键指标,考核结果直接与财政资金分配挂钩,激励各主体积极落实用水管理要求。
农业农村局:负责提供准确的作物种植结构、需水定额等数据,为科学制定用水计划提供数据支撑;指导团场严格落实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优化作物灌水频次,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牵头出台末级渠系指导意见,明晰管理权限、加强末级渠系工程维护、推动用水合作组织参与管理;落实井长待遇,确定待遇分类标准,保障井长在机井管护工作中的必要经费,如设备维护费用、日常巡查费用等。
财政局:加强对水费收缴及资金使用绩效的监督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合理、高效,并及时落实奖惩资金拨付工作;设立水资源管理专项资金,为计量设施建设、节水改造工程以及井电双控系统建设等提供资金保障。
水利工程管理服务中心:根据师水文水资源管理中心下发的全师用水计划,组织编制年度引水供水计划和开展地下水开发利用管理;全力维护支渠及支渠以上骨干水利工程设施,确保其安全稳定运行;负责斗渠以上(不含斗渠)水利工程的管理和运行维护,水量计量和水费计收,基础水文,并配水到斗口,分配过程中依据耕地面积、作物需水定额实行动态调整;组织人员定期巡查辖区内的干支渠道、启闭设施等水利工程设施;组织井电双控服务单位以主副卡管理方式进行机井用水管理和监管。
水文水资源管理中心:组织实施节约用水规范,实施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制度;对地表水、地下水的水量、水质进行实时动态监测,定期对师市水资源状况进行评估;开展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严格按照“一井一量”的原则进行分配,各机井取水量纳入师市地下水压采考核指标体系;定期编制水资源动态报告,为用水计划的科学调整提供数据支撑;牵头更新改造机井的初步鉴定和更新机井的报审工作,制定机井更新规划和技术标准。
团场:负责用水计划的汇总、上报、监督工作;做好末级渠系、机井设备的监督管理工作;监督井长管理制度的有效落实,按照“谁使用、谁受益、谁维护”的原则落实管护责任,指导连队建立用水合作组织;组织连队制定科学合理的轮灌秩序,及时协调处理用水矛盾,并按时上报灌溉进度,保障团场农业用水有序进行。
农业和林业草原中心:依据水文水资源管理中心制定的全区地下水开发利用计划,指导连队对机井主副卡水量进行分配;成立用水纠纷调解小组,及时化解连队之间、用水户之间的用水争议,确保轮灌秩序公平公正;向用水户传授节水灌溉技术,组织开展节水技术培训、用水合作组织培训、井长专业能力提升培训。
连队:组织用水户制定本连队用水计划,综合考虑作物种植面积、灌溉方式、季节需水等因素,按时上报团场农业和林业草原中心;加强对机井主副卡水量分配的监督管理;组织用水户开展末级渠系运行维护管理和机电井配套设施维修养护工作,并定期开展节水宣传活动,提高用水户节水意识。
接水员:由连队“两委”可通过“一事一议”或“四议两公开”在职工中选出,按照连队用水计划和师水利工程管理服务中心供水安排,负责地表水在斗口的接收与分配工作,确保各用水户按计划用水;及时反馈供水过程中的问题,做好用水记录和统计工作并及时上报连队和师水利工程管理服务中心。
第五条依据《第五师双河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师市水发〔2022〕5号),斗渠以上(不含斗渠)水利工程由师水利工程管理服务中心管理运行和维护,实行政府购买服务,斗渠及以下水利工程实行连队民主自治管理。师水利工程管理服务中心负责井身及计量设施的管理维护,井身以上部分由团场连队负责管理。
第四章地表水斗口配水管理
通过科学制定配水计划,精准调度、合理分水,做好地表水斗口配水管理,实现水资源的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以确保水资源在不同地块、不同作物之间的合理分配。
第六条在春灌前,连队向团场提交《年度取用水计划核定表》,团场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制定年度农业用水计划,向师水利工程管理服务中心报送农业用水申请,师水利工程管理服务中心汇总各团场农业用水计划后,统一向师水利局提交农业用水计划申请,师水利局根据用水计划申请、地下水动态指标下达计划用水审批表,将用水总量指标下达至团场。
第七条师水利工程管理服务中心在斗口安装标准化计量水设施,保障数据准确并实时传输至第五师水资源智能管控平台,实现数据实时监控。
第五章地下水井口配水与井长管理
通过井口配水限制单井取水量,可控制区域开采总量,井长负责单井取水量统计、用水户管理及设备维护,实现地下水管理责任到人、精准配水。
第八条由团场将地下水用水指标分解到机井,师水文水资源管理中心审核通过后,团场按分解计划遵照执行,将地下水取水限额精确分解至每一眼机井,实现地下水“分量到井”;团场农业和林业草原中心根据用水户种植作物种类、面积等因素,实现地下水“分卡到户”;连队配合农业林业草原中心做好主副卡水量分配。
第九条井长由受益用水户自行推举选出,负责机井的日常运行管理,设备巡查,简单故障排除,及时和连队“两委”进行沟通,向用水户传达用水政策和供水信息,反馈机井运行和用水情况;合理分配机井覆盖范围内用水户的水量,保证轮灌秩序公平有序;详细记录取水量、用电量;协调处理用水纠纷,保障机井用水管理有序。
第十条全师所有机电井安装井电双控计量设备,实现地下水计量管控全覆盖。采用“一主卡多副卡”管理模式,主卡由井长负责管理,承担控制用水时长、轮灌次数;副卡由用水户持有,承担缴费退费、刷卡取水功能。主卡和副卡同步记录取水量、取水时间等信息,用水户可通过手机APP便捷查询主副卡水量余额,方便用水户掌握用水情况。
第六章监督与考核
第十一条水利局、水利工程管理服务中心、水文水资源管理中心对团场定期开展检查工作,对配水过程进行监督和管理,查处违法违规用水行为。重点核查机井和末级渠系运行情况、用水量和斗口计量数据的真实性,对违规单位和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暂停供水等处罚。用水合作组织配合监督检查工作,及时反映用水情况和问题。
连队每月组织职工代表,对渠道维护、机井运行以及水量分配记录等情况进行检查,加强群众监督。
水利局根据《师市绩效考核工作方案》对各团场水资源管理水平进行考核,对年度用水总量超过计划指标的团场予以通报批评并与年底绩效考核挂钩。
第十二条对年度用水总量未超计划指标的团场连队和用水主体,参照以下范围及标准给予节水奖励:
在不超过用水总量计划指标(地表水、地下水都未超过总量)的前提下,对各团场全年用水量降幅比例进行排名,对用水量降幅比例最高的团场给予奖励;若两个团场用水量降幅比例相同,则对地下水位回升比例最高或地下水用水量下降比例最高的团场予以奖励,作为唯一奖励对象。(各团场选取1眼地下水位观测井,84、86、89、90团选取国控地下水监测站)。奖励资金来源为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师市本级水费收入、水资源税收入。奖惩程序参照《关于印发<兵团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兵财政农〔2023〕41号)执行。
团场奖励金额15万元;连队奖励对象为该团用水量降幅比例最高的前2个连队,每个连队奖励金额5万元,共计10万元;用水户奖励对象为被奖励2个连队取用水总量降幅比例最高的前3名用水户,每名用水户奖励金额0.5万元,共计3万元。
第七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细则由第五师水利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施行。
第十四条团场可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师水利局备案。
政策文件解读跳转链接:http://www.xjshs.gov.cn/xxgk-show-15987.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