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信息公开 > 政策文件 > 师市政策
索 引 号: D31--2026-0080 分 类: 师市政策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 2026-01-20 16:26:53
标 题: 师市医保待遇支付政策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师市医保待遇支付政策

  一、门诊慢特病待遇

  师市职工医保门诊特殊疾病: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95%,共5个病种,即恶性肿瘤(含白血病);器官移植术后的门诊抗排异性治疗;慢性肾功能衰竭;血友病;湿性年龄相关性黄斑变性。师市居民医保门诊特殊疾病:统筹基金支付比例85%,共7个病种,在职工5个病种基础上增加儿童先天性心脏病、儿童先天性白血病两个病种。

  师市职工、居民医保门诊慢性病:病种范围有冠心病、高血压、糖尿病等32个病种,职工、居民医保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分别为85%、75%,职工医保单个病种年度支付限额2000-4000元不等,居民医保单个病种年度支付限额1000元。

  二、住院待遇

  师市参保人员在一级、二级、三级医院住院的,起付标准分别为200元、400元、800元,在职职工医保住院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分别为98%、93%、85%,退休人员医保住院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分别为98%、98%、90%,居民医保住院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分别为90%、85%、75%;职工医保、居民医保住院统筹基金年度支付限额分别为30万元、20万元。

  三、大病保险

  职工、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分别为2.5万元、1.5万元,起付标准以上的个人自付合规医疗费用,分段累加按比例支付,职工医保、居民医保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分别为70万元、30万元。第一、二类医疗救助对象大病保险起付标准降低50%,支付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

  四、异地就医

  长期异地居住人员住院、门诊慢特病、特药门诊、普通门诊的报销政策、报销水平与参保地同级别医疗机构保持一致。异地转诊人员和异地急诊抢救人员住院、门诊慢特病、特药门诊、急诊医疗费用支付比例下降10个百分点,非急诊且未转诊的其他临时外出就医人员住院、门诊慢特病及特药门诊医疗费用支付比例下降20个百分点。除长期异地居住人员外的普通门诊异地就医报销比例统一下降20个百分点。

  五、医疗救助

  医疗救助对象是指持有师市户籍或参加兵团基本医保的以下四类人员:第一类救助对象为特困人员、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第二类救助对象为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第三类救助对象为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纳入监测范围的易返贫致贫人口。第四类救助对象为不符合前三类救助对象条件,但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大病患者(以下简称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按照民政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救助对象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基本医保支付范围内的住院费用、因慢性病需长期服药或患重特大疾病需长期门诊治疗的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自付费用按规定给予医疗救助。四类医疗救助对象医疗救助支付比例分别为95%、85%、80%、70%,第一、二类不设起付标准,第三、四类起付标准分别为2000元、6000元;年度支付最高支付限额6万元。对规范转诊或按规定异地就医备案且在疆内就医的救助对象,经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给予倾斜救助。

​政策文件解读跳转链接:http://www.xjshs.gov.cn/xxgk-show-1634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