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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D31--2026-0083 分 类: 师市政策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 2026-02-27 13:16:30
标 题: 关于第五师双河市管道燃气价格调整的通知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关于第五师双河市管道燃气价格调整的通知

关于第五师双河市管道燃气价格调整的通知

 

师市各燃气经营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天然气价格改革决策部署,健全完善配气价格机制,理顺终端销售价格,规范城镇供气行业收费,确保天然气上下游价格顺畅传导,促进师市天然气行业健康持续发展、保障天然气稳定供应。经师市行政常务会2026年第2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师市管道燃气价格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定居民配气价格

依据《自治区管道燃气配气价格管理暂行办法》,配气价格由配气成本和税金构成。师市管道燃气配气价格核定为0.36/立方米。

二、核定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

本次调价方案坚持民生优先、坚持市场主导、坚持统筹兼顾的调价原则,对居民用气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综合考虑实际情况与博州地区现行价格师市居民用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按1.73元/立方米执行,对于低收入家庭生活用气(以民政部门确认人员为准)价格按1.4元/立方米(含税价)执行

居民用气范围包括城乡居民生活用气(含独立壁挂炉采暖),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气,养老托育等社会福利机构生活用气,宗教场所生活用气,部队生活用气,监狱监舍生活用气,城乡社区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服务设施等用气。

三、商业用气价格按市场调节价管理

结合《兵团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理顺天然气价格机制有关事宜的通知》文件精神及师市实际情况,放开非居民用气(车用、商服及工业用气)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各天然气经营企业要综合考虑社会可承受能力、企业经营气源供需状况等因素,按照终端销售价格=购气成本 配气价格的顺价销售原则,自主确定市场销售价格并采取备案制管理。

四、相关要求

(一)保障燃气供应。各燃气经营企业应密切关注天然气市场动向,充分预判经营区域内天然气需求量,以合理价格采购天然气,切实控制气源采购成本,规范财务管理并做好配气成本核算,确保经营区域内燃气供应。

(二)强化明码标价。各燃气企业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自觉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自身价格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合法权益,并主动接受市场监管、行业主管、价格主管部门及社会公众的监督。

(三)做好政策宣传。燃气企业应通过门户网站、营业场所等渠道,定期公开购气来源、购气量及企业收入、成本等信息,公示透明度达到100%,实行清单化收费管理,确保清单之外无收费;价格调整时,提前通过各种形式和渠道,耐心细致向用户做好政策告知,确保价格政策平稳落地实施。

四、执行时间和范围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执行范围为师市城镇管道天然气覆盖区域。

 

 

 第五师双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6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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