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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D31--2026-0073 分 类: 文字解读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 2026-02-27 13:21:00
标 题: 《关于第五师双河市管道燃气价格调整的通知》《第五师双河市居民用气阶梯价格 制度实施方案》《第五师双河市天然气 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政策解读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关于第五师双河市管道燃气价格调整的通知》《第五师双河市居民用气阶梯价格 制度实施方案》《第五师双河市天然气 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政策解读

经师市行政常务2026年2次会议研究同意以师市办名义印发了《第五师双河市居民用气阶梯价格制度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第五师双河市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以下简称《联动机制》),师市发展改革委印发了《关于第五师双河市管道燃气价格调整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就相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根据自治区及兵团有关理顺天然气价格机制要求,以及兵团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理顺天然气价格机制有关事宜的通知》(兵发改价格发202425号)文件要求,师市发展改革委根据成本监审结论,综合考虑师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用户承受能力和燃气企业基本运营等实际情况,研究制定了《实施方案》、《联动机制》及《通知》。

二、政策依据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定价目录的通知》(新政发〔2023〕34号)、《自治区管道燃气配气价格管理暂行办法》(新发改能价〔2018〕593号)、《自治区城镇管道燃气配气定价成本监审办法》(新发改规〔2025〕1号)、《兵团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理顺天然气价格机制有关事宜的通知》(兵发改价格发〔2024〕25号)等。

三、主要内容

(一)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

1.居民用气价格。师市居民用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按1.73元/立方米执行,对于低收入家庭生活用气(以民政部门确认人员为准)价格按1.4元/立方米(含税价)执行居民用气范围包括城乡居民生活用气(含独立壁挂炉采暖),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气,养老托育等社会福利机构生活用气,宗教场所生活用气,部队生活用气,监狱监舍生活用气,城乡社区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服务设施等用气。

2.非居民用气价格。放开车用、商服及工业用气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各天然气经营企业要综合考虑社会可承受能力、企业经营气源供需状况等因素,按照终端销售价格=购气成本 配气价格的顺价销售原则,自主确定市场销售价格并采取备案制管理。

(二)建立居民用气阶梯价格制度

居民生活用气量设置为三档,其中:第一档居民生活用气量为0-350m(含350m)、独立采暖壁挂炉用气量为0-2000m(含2000m),执行价格为基础气价,即1.73元/m;第二档居民生活用气量为350(以上)-470m(含470m)、独立采暖壁挂炉用气量为2000(以上)-2800m(含2800m),执行价格为基础气价的1.2倍,即2.07元/m;第三档居民生活用气量为470m以上、独立采暖壁挂炉用气量为2800m以上,执行价格为基础气价的1.5倍,即2.60元/m。

分档

户年用气量(立方米)

价格比价关系

居民生活用气

壁挂炉采暖

第一档

0-350(含)

2000(含)

一档基础气价

第二档

350-470(含)

2000-2800(含)

一档基础气价1.2

第三档

470以上

2800以上

一档基础气价1.5

(三)建立上下游联动机制

天然气终端价格由购气价格与配气价格构成,其中价格联动调整额按“(计算期平均单位购气价格-基期平均单位购气价格) d (1-购销差率)”的公式计算确定。居民用气销售价格联动周期原则上不少于两年,在周期内,若平均单位购气价格的变动幅度达到或超过12%,且变动金额达到或超过每立方米0.12元,则启动价格联动调整。

四、重要意义

《实施方案》、《联动机制》及《通知》的印发能够理顺终端用气销售价格,推进规范师市天然气行业收费行为、确保天然气上下游价格顺畅传导,有效解决师市燃气企业经营成本较大增加、天然气价格倒挂等矛盾问题,促进师市天然气行业健康持续发展,保障天然气安全稳定供应。

解读机构:第五师双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解读人:高欢欢

联系电话:0909-6665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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