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D31--2026-0082 | 分 类: | 师市政策 | ||
| 发文机关: | 发文日期: | 2026-02-27 13:19:46 | |||
| 标 题: | 关于印发《第五师双河市居民用气阶梯价格制度实施方案》《第五师双河市天然气 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 | 有效性: | 有效 |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常年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各团场,师市各部、委、局、办、人民团体,各直属机构,驻师市各单位:
《第五师双河市居民用气阶梯价格制度实施方案》《第五师双河市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已经师市行政常务会2026年第2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第五师双河市居民用气阶梯价格制度实施方案
2.第五师双河市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
第五师双河市办公室
2026年2月9日
附件1
第五师双河市居民用气阶梯价格制度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兵团深化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的决策部署,进一步促进天然气市场的可持续发展,确保居民基本用气需求,同时引导居民合理用气、节约用气。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建立健全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2014〕467号)及《关于进一步理顺天然气价格机制有关事宜的通知》(兵发改价格发〔2024〕25号)精神,结合师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坚持保障基本与反映资源稀缺相结合,以公平负担为核心原则,对居民基本生活用气实行较低价格,保障基本民生需求;对超出部分实行更高价格,反映资源稀缺成本,并遵循补偿成本原则,实现多用气多负担,促进公平与效率的统一。
二、实施范围
居民生活用气是通过城(镇)燃气管网向居民家庭供应的燃气。居民用户原则上以住宅为单位,一个房产证明对应为一户居民;没有房产证的,以燃气经营企业为居民安装的气表为单位。
三、主要内容
(一)分档气量的确定。第一档用气量,按覆盖区域内80%居民家庭用户(扣除空置房)的月均用气量确定,保障居民基本生活用气需求;第二档用气量,按覆盖区域内95%居民家庭用户(扣除空置房)的月均用气量确定,体现改善和提高居民生活质量的合理用气需求;第三档用气量,为超出第二档的用气部分,体现资源稀缺性和抑制过度消费要求。
(二)阶梯用气阶梯价格。居民生活炊事热水用天然气每户按4人(不足4人按4人)计算设计为基础户,持房产证、户口本等有效证件到燃气公司申报。居民用户每增加1人,相应增加1人的用气量87.5立方米/年,依次类推。居民阶梯用气量分一、二、三档设置,价格实行超额累进加价,对应的分档气价比为1:1.2:1.5。
(三)居民独立采暖壁挂炉用户用气量的核定。按照“保障基本住房采暖面积需求”,遵循“谁多占用资源谁就多付费用”的原则,核定城镇居民独立采暖用气住房面积80-120平方米约占80%,取“基本住房面积”为100平方米,参照冬季取暖期室内温度18℃ b 2℃不低于16℃为基准用热制定用气量。对于采暖用气和生活用气未做分表计量的居民用户其分档气量由居民生活分档气量和独立采暖分档气量合计构成。
阶梯气量及价格分档标准表
分档 | 户年用气量(立方米) | 价格比价关系 | |
居民生活用气 | 壁挂炉采暖 | ||
第一档 | 0-350(含) | 2000(含) | 一档基础气价 |
第二档 | 350-470(含) | 2000-2800(含) | 一档基础气价1.2倍 |
第三档 | 470以上 | 2800以上 | 一档基础气价1.5倍 |
注:对学校(幼儿园)、养老福利机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含连队、社区)、医院、部队等按年实际用气量与供气企业双方协商,气价按照居民用气阶梯价格执行。
四、计价周期
居民阶梯气价以“年”(每年4月1日到次年3月31日)为执行缴费周期,居民用户仍按月抄表并结算气费,当累计用气量达到年度阶梯气量第二档基数后的用气量,开始实行阶梯加价。用气量在年度周期之间不累计、不结转。
五、工作要求
(一)保障供气稳定。各燃气企业要切实履行社会责任,足额签订供气合同,制定并落实应急保障预案,确保居民用气稳定供应,严禁发生惜售、限购或无故停气等行为。
(二)强化监管服务。师市发改委和市场监管局做好政策监管,及时协调处理出现的价格问题。师市住建局切实发挥主管部门职责,加强服务管理,及时回应供气企业及群众诉求。
(三)加强宣传引导。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是天然气价格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系居民切身利益。应通过多种形式加强政策宣传,正确引导舆论,及时回应群众关切。同时积极倡导节约用气理念,保障该制度平稳有效实施。
六、执行时间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具体由第五师双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件2
第五师双河市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
为深化天然气价格改革,理顺终端销售价格形成机制,促进天然气上下游价格顺畅传导,建立灵敏反映天然气市场供求、价格变化的定价机制,根据《兵团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理顺天然气价格机制有关事宜的通知》(兵发改价格发〔2024〕25号)要求,结合师市实际,制定本联动机制。
一、总体思路及基本原则
(一)总体思路
按照“管住中间、放开两头”的总体思路,以天然气输配价格改革为依托,以保障天然气平稳供应为目标,坚持市场化方向,进一步深化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改革,加快构建能够有效反映天然气供求变化、与市场化交易机制有机衔接的价格形成机制,提高燃气企业保供能力,促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绿色能源有效利用和天然气市场平稳发展,为加快确立市场在天然气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奠定坚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因地制宜。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燃气企业经营状况、终端用户承受能力、气源供应价格变化等因素,制定符合师市实际的天然气价格联动政策。
2.坚持科学合法。在调研论证和征求意见基础上,科学确定联动范围、周期、启动条件及调价幅度,确保机制建立与价格调整合法合规。
3.坚持稳定供应。通过联动调整销售价格,减轻燃气企业购气成本压力,保障天然气的稳定供应。
4.坚持保障民生。居民用气价格联动平稳、从紧的原则,合理控制天然气终端销售联动调整幅度,切实保障居民用气销售价格基本稳定和低收入群体基本生活不受影响。
二、主要内容
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主要是指购气价格和终端销售价格联动,包括顺价上调和顺价下调。
(一)价格构成
终端销售价格=购气价格配气价格。
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是指天然气经营企业通过城镇燃气管网将燃气销售给用户的价格,由燃气企业购气价格和配气价格组成。
购气价格是指燃气经营企业向上游气源购买的天然气价格,对于多气源供应的购气价格按不同气源加权平均确定。对于通过疆内短途管道、车载运输等方式购进天然气,购气价格中应包含气源运输成本。
配气价格是指天然气经营企业在经营范围内通过城镇燃气管网向用户提供燃气配送服务的价格,由师市按照《政府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等有关规定核定。
(二)联动公式
价格联动是指气源综合加权采购价格和终端销售价格联动。计算公式为:价格联动调整额=(计算期平均单位购气价格-基期平均单位购气价格) d (1-购销差率)。其中:基期是指上一次燃气价格制定(或调整)的时间,首次实施联动时,基期原则以出台联动机制的时间为准。计算期是指基期至当前提出调价申请的期间。购销差率依据《自治区管道燃气配气价格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购销差率原则上不超过5%,运行三年(含以上)的管网不超过4%。
联动调整后的终端销售价格=现行终端销售价格价格联动调整额。
(三)联动周期
为保持管道燃气居民用气销售价格基本稳定,居民用气销售价格联动周期原则上不少于2年。
(四)启动条件
居民用气平均单位购气价格变动幅度达到或超过12%,变动金额达到或超过每立方米0.12元为启动条件。
在联动周期内,当购气价格变动达到启动条件时,按照联动调整后的终端销售价格=现行终端销售价格价格联动调整额的计算原则,相应调整终端销售价格;未达到启动条件时,终端销售价格不作调整,纳入下一调价周期累加或冲抵。配气价格调整时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同步调整,不受联动频次限制。如国家和自治区对天然气价格另有政策规定,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执行。
三、申报程序
(一)提出申请。如达到天然气价格联动启动条件,燃气经营企业按照联动方式计算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联动调整额,连同有关经营情况、购气成本(包括购气合同、发票、结算单据等)资料向师市价格主管部门提出调价申请。
(二)制定方案。师市价格主管部门对调价建议进行审核,认为需要价格联动调整的,制定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上下游联动调整方案。
(三)上报审批。顺价上调时,调价方案由师市价格主管部门依据本价格联动机制上报师市,经师市审定后公布实施;顺价下调时,由价格主管部门直接确定下调方案并公布实施。
(四)公告执行。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联动调整方案由师市价格主管部门在媒体上向社会公布执行,燃气经营企业按规定在对外经营场所进行价格公示。
(五)跟踪反馈。价格联动公告执行后,跟踪价格动态、实施情况、出现的问题及时汇总,必要时报告师市。根据《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等相关规定,居民用气销售价格联动不再履行价格听证等程序。
四、执行时间和范围
第五师双河市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自文件印发之日起执行,执行范围为师市辖区内。
五、措施与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合理控制购气成本。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是天然气价格改革的重要环节,是天然气输配价格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下游燃气企业平稳运行,关系各类天然气用户切身利益。燃气企业应密切关注天然气市场动向,充分预判经营区域内天然气需求量,以合理渠道和价格采购天然气,切实控制购气成本。
(二)加强宣传引导,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各团场、师市住建局等相关部门、燃气经营企业要主动加强与新闻媒体沟通衔接,通过主流媒介、新媒体、自媒体等多种形式,宣传天然气资源现状、市场供需形势以及实行价格联动机制重要意义,准确解读政策意图,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积极营造良好舆论氛围,防止曲解、造谣、恶意传播等事件发生,确保联动机制顺利实施。
(三)加强信息公开,确保机制有效实施。燃气经营企业要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的要求提供定调价所需资料,上游供气企业应当配合价格主管部门核实燃气经营企业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对燃气经营企业拒不配合、故意瞒报、虚报信息等情形,视情采取失信联合惩戒、降低准许收益率和终端气价疏导幅度等措施进行处理;因企业申报资料问题影响联动机制启动的,产生的后果及法律责任由企业自行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