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D31--2026-0087 | 分 类: | 师市政策 | ||
| 发文机关: | 发文日期: | 2026-05-11 11:05:16 | |||
| 标 题: | 关于双河市普通住宅小区停车场地机动车停放服务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 有效性: | 有效 |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常年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双河市域各物业服务企业:
为规范双河市普通住宅小区停车场地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维护正常的经营秩序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新计价格〔2001〕1460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新发改法规〔2012〕3088号)、《关于博州普通住宅小区停车场地机动车停放服务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试行)的通知》(博州发改价〔2013〕95号)相关规定,结合双河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现就五师双河市市域普通住宅小区停车场地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在双河市市域普通住宅小区停车场地(住宅小区停车场地是指规划确定的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的车位、车库,不以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处分给业主的)依法经营机动车停放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二、双河市普通住宅小区停车场地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最高限价)。
三、双河市普通住宅小区停车场地机动车停放服务配套设施达到标准要求的执行以下收费标准:
(一)露天停车服务配套设施标准:配有专制停车牌、门禁系统、监控系统、划线车位编号或固定锁位器、全天24小时有保安人员看管,铺有地砖或水泥地面,标注有标准停车泊位。
1.规划停车位:80元/车月。
2.场地占用费:60元/车月。
3.临时停车:2元/车小时(2个小时之内不收费,超过2小时后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收,每天最高不超过10元)
(二)露天简易停车服务设施标准:指不符合以上露天停车场停车服务配套设施条件,但全天24小时有保安人员看管,铺有地砖或水泥地面,标注有标准停车泊位的车位。
1.规划停车位:48元/车月。
2.场地占用费:30元/车月。
3.临时停车:1.0元/车小时(2个小时之内不收费,超过2小时后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收,每天最高不超过6元)。
(三)室内地下停车服务配套设施标准:配有专职保安人员24小时值班,健全出入车辆登记制度,消防、照明、供暖、排水、监控系统等设施齐全,标注有标准停车泊位。
1.规划停车位:250元/车月。
2.临时停车:3元/车小时(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
(四)住宅小区停车场地之外,占用小区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增设的车位,应当认定为场地占用车位,属于业主共有,车主应当缴纳场地占用费。
四、本规定适用于19座(含19座)及以下轿车、两吨半及以下的卡车,其余车辆由经营者和业主自行协商确定。
五、为了规范化管理,凡是住宅小区停车场地达不到第四条规定的停车场服务配套设施标准条件的普通住宅小区不得收取停车服务费等费用。
六、停车服务费和场地占用费使用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七、各经营服务单位要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在入口处或交费处醒目位置悬挂(摆放)停车服务费价目牌,标明停放车辆的类型、服务内容、收费依据、收费标准、计费方式等,并公示价格举报电话“12358”,接受社会监督。
八、师市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价格违法行为,进行严格查处。
九、本通知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
第五师双河市发展改革委
第五师双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12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