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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D31--2026-0077 分 类: 文字解读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 2026-05-11 11:07:53
标 题: 《关于印发双河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政策解读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关于印发双河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政策解读

​  为规范双河市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合法权益,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师市发展改革委、住建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印发双河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现就相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为落实国家、自治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相关规定,结合双河市经济发展水平、城市建设需求及“同域同价”原则,参照博州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制定本辖区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指导价,规范收费行为,推动物业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2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定价目录的通知》(新政发〔2023〕34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新发改规〔2020〕8号)等。

  三、主要内容

  (一)管理原则: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住建部门制定指导价,双河市及市域团场负责辖区收费管理与监督。

  (二)定价原则:遵循按质定价、质价相符、优质优价,按物业服务质量等级核定四级基准价,多层、高层住宅收费标准不同。

  (三)收费确定:业主大会/业委会(或70%以上业主)与物业企业协商确定服务等级与收费标准;新建小区前期物业由住建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评定。

  (四)收费管理:实行备案制,物业企业需办理备案;物业费含垃圾清运费,不得另行收取;装修垃圾清运费指导价80元/户,浮动20%,禁止收取装修管理费。

  (五)交费要求:按月缴纳,预收最长不超过12个月,前期物业不超过6个月;闲置物业需缴费,禁止停水、停电、停气催费。

  (六)公示与监管:物业企业需公示服务等级、收费项目等;服务不达标可要求降标降价,纠纷由住建局、市场监管部门调解。

  四、重要意义

  本通知明确双河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与管理规范,有效约束乱收费、服务不达标等行为,平衡业主与物业企业权益,提升物业服务质量,推动师市物业服务行业规范化、标准化发展。

  解读机构:第五师双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解读人:高欢欢

  联系电话:0909-6665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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