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夯实师市基层基础,加强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推进社区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全面提升师市社区治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实施意见》(新党发〔2017〕31号)、《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社区工作的意见》(新党发〔2015〕11号)、《关于兵团团场社区深化改革的指导意见》(兵民发〔2018〕10号)、《兵团民政局关于印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居民委员会工作职责事项指引目录>的通知》(兵民政发〔2021〕27号)、《关于印发<兵团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兵民政发〔2021〕30号)和《关于印发<第五师双河市关于推进市域社会现代化建立健全社区工作准入制度(试行)>的通知》(师市稳平安组〔2021〕5号)文件精神,结合师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区工作者,是指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专职成员(以下简称社区“两委”),或专职从事社区服务管理并与团场(街道)签订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的工作人员。
第二章人员配备
第三条依法依规配置社区工作人员,建立以社区“两委”成员为骨干、招聘政府购买服务人员为重要力量、公益性岗位为补充的社区工作者职业化队伍。
第四条社区工作者队伍由以下人员组成:
(一)社区“两委”。社区“两委”按5-9名配备(含兼职),其中社区党支部设书记1名、副书记1名、委员1至3名;社区居委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委员1至3名;社区党支部和社区居委会实行交叉任职,居委会主任兼任党支部副书记的,可增设1名副书记。
(二)社区工作人员。社区工作人员主要从事基层党建、民生保障、劳动就业、卫生健康、统战民宗、综治维稳等岗位工作。
(三)社区警务人员。每个社区均应设警务室,由公安部门配备1-2名警务人员,可兼任社区副主任(不占社区“两委”职数),原身份待遇不变,不列入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数。
第五条社区专职工作者人员职数。社区工作者采取选任、招聘等方式配备,按照精简配备、科学合理的原则,依据区域面积、人口结构、社区规模等要素,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组建形成结构合理、精干高效的社区工作者队伍。原则上,4000户居民以上的社区,配备20-25名社区专职工作者;3000-4000户居民的社区,配备15-20名社区专职工作者;2000-3000户居民的社区,配备12-15名社区专职工作者;1000-2000户居民的社区,配备9-12名社区专职工作者;1000户居民以下的社区,配备5-7名社区专职工作者。在核定的社区“两委”之外的社区工作人员,应面向团场(街道)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招聘,作为社区专职工作者队伍的重要力量。
第六条社区工作者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坚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自觉维护民族团结和祖国统一。
(二)态度端正,身心健康,作风正派,遵纪守法,廉洁自律。
(三)热心社区工作,吃苦耐劳,团结同事,顾全大局,开拓创新,真心实意为群众服务。
(四)懂管理,善协调,具有一定的群众活动组织能力。
(五)具有国家承认的大专及以上学历。
第三章人员招聘
第七条社区“两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选举产生;其他社区专职工作者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社区工作者因辞职、解聘等情形出现空岗时,社区“两委”由各团场(街道)组织补选;其他社区专职工作者在师市民政、人社等行业部门指导下,由各团场(街道)及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第八条公开招聘社区工作者程序:
(一)面向社会发布公告;
(二)应聘者申请报名;
(三)对应聘者进行资格审查;
(四)组织笔试、面试、体检和政审;
(五)按程序决定录用后,由各团场(街道)与社区工作者签订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进行管理考核。
第四章社区组织架构
第九条切实发挥基层党组织领导核心和战斗堡垒作用,进一步提升社区党组织的组织力、凝聚力、战斗力。建立社区“一支部四中心”组织架构,即社区党支部下设党建工作中心、综治维稳中心、群众工作中心、社会事务中心,分工合作完成上级党组织、政府职能部门下放的业务及服务居民各项工作,推进社区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第十条按照自治区、兵团关于加强城乡社区建设工作要求,在配强队伍基础上,统筹合理使用“两委”人员、社区聘用工作者、社区警务人员等人力资源,将其分别编入“一支部四中心”,明确职责,联勤联动,确保各项工作精准承接、取得实效。
第五章社区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建立社区工作准入制度,厘清社区工作职责,将社区居委会应履行和协助政府工作事项纳入工作职责,对应落实到“一支部四中心”工作范围。
(一)党建工作中心。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开展党组织建设活动;组织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向上级党组织或派出机关反映居民意见、建议和要求;组织实施辖区居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二)综治维稳中心。落实自治区党委、兵团党委和师市党委有关维护社会稳定的各项决策部署;落实维稳工作各项制度;协调化解人民内部矛盾,贯彻落实《信访工作条例》,维护辖区社会稳定。
(三)群众工作中心。依法组织居民开展自治活动、监督活动、协商活动,开展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活动和志愿服务活动,推进新时代文明实践站、社会工作服务站各项活动开展;协助做好老年人、妇女、未成年人、流动人口权益保障等工作。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及“民族团结一家亲”活动。
(四)社会事务中心。协助团场(街道)开展社会救助、劳动保障、计划生育、健康体检、残疾人服务管理及物业监管、环境整治、环保巡查、爱国卫生运动、食品药品安全等宣传教育、组织协助工作;开展公共卫生、传染病防治宣传、疫情防控等措施落实工作。
第十二条厘清社区权责边界。明确社区工作任务,严格实行社区工作准入制度,切实将社区减负工作落实到位,持续纠治“社区万能章”。凡属于党委、政府及组成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事项,一律不得转嫁给社区。各单位各部门凡需要进入社区的组织机构、工作任务,准入单位要正确处理与居民自治组织的关系,依法明确部门与社区的权、责、利,使工作进社区依法规范有序。凡属社区自治性的管理工作,由社区自主管理;凡属于准入单位职责范围的工作任务,不得随意下达到社区;未经批准准入的事项,社区有权拒绝承担。不得将社区作为行政执法、拆迁拆违、城市管理、招商引资等事项的责任主体。
第十三条对于确需延伸到社区的工作,按照“权随责走、费随事转”的原则,落实人员、经费、工作设施,并做好相关人员的业务培训。凡申请长期进驻社区,并在社区居委会设置机构的,准入单位应负责其工作人员的人员经费和办公经费;凡短期或临时进入社区的,由准入单位确定派出工作人员或根据工作需要下拨工作经费交由社区承办,由社区居委会组织社区工作者完成,工作经费应在工作进入的同时下拨到位。
第十四条凡涉及准入事项严格按照《第五师双河市关于推进市域社会现代化建立健全社区工作准入制度(试行)》(师市稳平安组〔2021〕5号)执行。
第六章待遇保障
第十五条认真落实《关于兵团团场社区深化改革的指导意见》(兵民发〔2018〕10号)文件精神,团场(街道)社区“两委”薪酬待遇、绩效奖励按照《关于印发<第五师双河市团场社区“两委”成员工作报酬管理考核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师市办发〔2020〕33号)及其修订意见执行;社区“两委”以外政府购买服务人员基础报酬按社区正职基础报酬的60%执行,其绩效奖励工资按“两委”绩效工资的50%执行。鼓励社区工作人员参加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考试,按照《关于印发<兵团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兵民政发〔2021〕30号)文件要求,对获得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全国职业水平资格证书的社区工作人员,每人每月分别给予300元、500元的补贴。社区工作者薪酬待遇及相关补贴纳入师市财政年度预算,实行全额预算管理,由各团场(街道)负责落实、发放。
第十六条落实社区工作人员社会保险,师直及团场社区工作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落实基本养老、失业、基本医疗、生育、工伤等社会保险。社会保险费用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单位缴费部分由单位缴纳并列入财政预算,个人缴纳部分由单位从个人工作报酬中代扣代缴。师市人社、医保等部门依法规范管理社区工作者社会保险缴费工作。
第十七条社区工作者按国家、自治区、兵团有关政策,享受法定的节假日、产假、婚丧假、探亲假及年休假等。
第七章激励机制
第十八条注重面向社区一线选拔干部。依据国家、自治区、兵团关于规范和加强社区工作的意见,拓宽社区工作者成长进步空间,选拔优秀社区工作者进入机关或事业单位。对在维护社会稳定、处置突发事件、解决群众需求等工作中作出重大突出贡献的社区工作者,可优先录用。
第十九条推选符合条件的优秀社区干部担任各级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评选劳动模范,激发社区工作者干事创业热情。
第八章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条坚持“德才兼备、注重实绩、居民满意”的原则,实行组织考核与民主测评相结合。考核工作在师市组织部门、民政部门的指导下,由团场(街道)具体组织实施。考核评议以社区工作者的岗位职责和承担的任务为基本依据,重点考核日常工作业绩和群众满意度。
第二十一条团场(街道)应建立健全规范完善、科学合理的社区工作者考核评价体系,量化日常考核考评、业务知识考核、居民测评等各类考评指标。考核评议重点突出居民满意度测评,居民满意度在总体考核评议体系中占比不低于40%。具体考核评价工作参照《关于印发<第五师双河市团场社区“两委”成员工作报酬管理考核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师市办发〔2020〕33号)及《修订通知》执行。
第二十二条考核评议按照个人自评、“两委”成员评议、团场(街道)考评、居民测评、考评委员会确认考核等次、公示、备案等程序进行。
第二十三条考评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其中优秀比例不高于参加考评人员总数的25%。考核结果作为表彰奖励和选拔使用的重要依据,各单位各部门不得对社区工作单独进行考核评比。
第二十四条社区工作者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的,或者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处分。
第二十五条健全社区工作者退出机制。社区工作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社区党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依法依规启动免职和罢免程序,对一般工作人员解除劳动合同和服务协议。
(一)违法违规行为或严重违反社区工作规章制度,给社区居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二)旷工或者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旷工或超假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
(三)连续两年考核评议不合格的;
(四)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经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的;
(五)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的其他退出情形。
第二十六条社区工作者因个人原因提出辞职的,须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向社区党组织提交申请,经批准并且工作交接完毕,方可办理离职手续。涉及保密工作岗位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九章教育培训
第二十七条建立健全社区工作者教育培训机制,将社区工作者教育培训纳入各级人才培训计划。坚持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分层培训的原则,师市组织部门负责社区党组织书记培训工作,每年至少培训一次,培训时间不少于30学时;团场(街道)民政工作部门组织实施新任职社区“两委”上岗培训工作,培训时间不少于24学时;各社区负责组织其他社区工作者每年培训不少于20学时。社区工作者参加培训情况与岗位调整、考核评议等挂钩。
第二十八条拓宽社区干部学习培训渠道,选派优秀社区干部参加兵团、师市、团场(街道)举办的专题培训班,遴选优秀社区干部前往对口援疆省、市开展学习、培训、交流。
第十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师市民政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