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政府制定价格听证行为,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的有关规定,第五师双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定于12月2日召开第五师双河市天然气价格调价方案及天然气上下游联动机制和居民用气阶梯价格实施方案听证会,现将听证会时间、地点、调价方案、听证代表名单公告如下:
一、听证会举行时间
2025年12月2日上午11:30。
二、听证会地点
双河工建建设大厦辅楼三楼会议室。
三、听证会代表名单
序号 | 姓名 | 性别 | 工作单位 | 职务 | 备注 |
1 | 李 丽 | 女 | 双河市人大常委会 | 党组成员 | 人大代表 |
2 | 马东旭 | 男 | 81团经发办 | 副主任 | 政协委员 |
3 | 何鹏 | 男 | 师市纪委监委 | 一级科员 | 政府部门 |
4 | 肉斯兰 | 男 | 师市党委政法委 | 干部 | 政府部门 |
5 | 马伟东 | 男 | 师市工信局 | 一级科员 | 政府部门 |
6 | 赵 耀 | 女 | 师市司法局 | 干部 | 政府部门 |
7 | 巴音吉尔格力 | 男 | 交通运输局 | 四级主办 | 政府部门 |
8 | 王前龙 | 男 | 师市商务局 | 一级科员 | 政府部门 |
9 | 蔚 波 | 男 | 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知识产权办负责人 | 政府部门 |
10 | 叶雷雷 | 男 | 新疆新捷能源有限公司博州城市燃气分公司 | 办公室 负责人 | 专家代表 |
11 | 计小超 | 男 | 新疆天富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 | 技术负责人 | 专家代表 |
12 | 易淑民 | 男 | 81团4连 | 职工 | 消费者 |
13 | 李志强 | 男 | 83团天安第二社区 | 居民 | 消费者 |
14 | 王红英 | 女 | 83团天安第二社区 | 居民 | 消费者 |
15 | 王飞洪 | 男 | 84团2连 | 职工 | 消费者 |
16 | 丁武奎 | 男 | 86团5连 | 职工 | 消费者 |
17 | 海力力·沙吾提 | 男 | 86团5连 | 教师 | 消费者 |
18 | 王洪利 | 男 | 87团3连 | 职工 | 消费者 |
19 | 孟宪宇 | 男 | 88团1连 | 职工 | 消费者 |
20 | 孙 鹏 | 男 | 89团2连 | 职工 | 消费者 |
21 | 陈小军 | 男 | 89团2连 | 职工 | 消费者 |
22 | 何 森 | 男 | 90团12连 | 职工 | 消费者 |
23 | 邓 忠 | 男 | 91团6连 | 职工 | 消费者 |
24 | 史仲芳 | 男 | 90团9连 | 职工 | 消费者 |
25 | 海梅花 | 女 | / | 退休 | 消费者 |
26 | 唐 晶 | 男 | 双河市新驰出租车客运有限责任公司 | 总经理 | 消费者 |
27 | 张振东 | 男 | 新疆双河国农食品有限公司 | 总经理 | 消费者 |
28 | 徐伟东 | 男 | 疆湖有约丝路宴饭店 | 负责人 | 消费者 |
29 | 殷 民 | 男 | 兵团燃气五师分公司 | 经理 | 经营者 |
30 | 刘功亮 | 男 | 广汇九零燃气公司 | 站长 | 经营者 |
四、听证人员名单
刘一行 男 师市发展改革综合服务中心主任
田栋耒 男 师市住建局党组成员、城管支队支队长
孙海欣 男 师市发展改革委投资科科长
高欢欢 女 师市发展改革综合服务中心干部
五、管道燃气配气价格及终端销售价格调整方案
(一)分类用气价格适用范围
1.居民用气。是指城乡居民生活用气(含独立壁挂炉采暖),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气,养老托育等社会福利机构生活用气,宗教场所生活用气,部队生活用气,监狱监舍生活用气,城乡社区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服务设施等用气。
2.非居民用气。主要包括工业、商业和车用气。工业用气是指各类工业企业生产经营用气,涉及第一产业的农业生产加工企业用气暂列入工业用气类别;商业用气是指各类商业(包括餐饮业、服务业、旅游业等)经营用气;车用气是指各类汽车终端用户加气用气。
(二)核定管道燃气配气价格
根据《自治区城镇管道燃气配气定价成本监审办法》以及企业实际经营情况,核定燃气配气价格0.36元/立方米。
(三)终端销售价格调整方案
终端销售价格=购气价格+配气价格。对价格调整前已购买的居民、商业和工业等存量用气仍执行现行价格标准。
1.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由现行的1.4元/立方米调整至1.73元/立方米上涨0.33元/立方米,涨幅23.57%。为保持低收入群体的特殊化优惠政策,对师市低收入家庭生活用气(以民政部门确认人员为准)仍执行1.4元/立方米价格标准。以液化天然气(LNG)为气源的其他燃气企业,居民生活用气参照本次调价确定的终端销售价格执行。
2.非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结合《兵团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理顺天然气价格机制有关事宜的通知》文件精神及师市实际情况,放开非居民用气(车用、商服及工业用气)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各天然气经营企业要综合考虑社会可承受能力、企业经营气源供需状况等因素,按照终端销售价格=购气成本+配气价格的顺价销售原则,自主确定市场销售价格并采取备案制管理。
六、建立居民用气阶梯价格制度
居民用气价格实行阶梯气价:第一阶梯基础气价执行基础气价(第一阶梯居民炊事热水用户350立方米/年以内,独立采暖壁挂炉用户2000立方米/年以内);第二阶梯气价按基础气价1.2倍执行(第二阶梯居民炊事热水用户350-470立方米/年,独立采暖壁挂炉用户2000-2800立方米/年);第三阶梯价格按基础价的1.5倍执行(第三阶梯居民炊事热水用户470立方米/年以上,独立采暖壁挂炉用户2800立方米/年以上)。对于采暖用气和生活用气未做分表计量的居民用户,其分档气量由居民生活分档气量和独立采暖分档气量合计构成。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建立健全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4〕467号)精神,对学校(幼儿园、托幼园)、养老福利机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含团、连队、社区)、医院、部队等办公及生活用气,以及城市(镇)集中供热用气等非居民用户,不执行阶梯气价,气价水平执行居民用气第一档、第二档气价平均气价。
特此公告。
附件:
关于第五师双河市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调整方案.docx
第五师双河市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docx
第五师双河市居民用气阶梯价格制度实施方案.docx
第五师双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11月8日
(联系人及电话:高欢欢0909-6665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