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人社部发〔2021〕65号)、关于印发《兵团贯彻落实<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的实施细则》的通知(兵人社发〔2023〕3号)规定,为更好地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在解决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中的重要作用,决定开展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经办机构备案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备案对象及条件
(一)经办工资保证金的银行
1.经办存储工资保证金的银行依法办理工资保证金账户开户、存储、查询、支取、销户等业务,应具备以下条件:
①取得开展相关业务的资格;
②在工程建设项目所在地注册或设有分支机构;
③近三年内无行业信用不良记录;
④服务水平优良,并承诺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监管要求提供工资保证金业务服务;
⑤经办银行应当在业务系统中对工资保证金账户进行特殊标识,并在相关网络查控平台、电子化专线信息传输系统等作出整体限制查封、冻结或划拨设置,防止被不当查封、冻结或划拨,确保资金安全。
2.经办开立保函业务的银行,应具备以下条件:
①在工程建设项目所在地注册或设有分支机构;
②近三年内未发生过不按保险责任及索赔条件履约或者不完全履约等行业信用不良行为的;
③信用等级良好、服务水平优良,并承诺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监管要求提供工资保证金业务服务;
④在其业务范围内具备开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保函资质。
(二)经办工资保证金的保险公司
经办工资保证金的保险公司依法办理开立工资保证金保证保险等业务,应具备以下条件:
1.在工程建设项目所在地区注册或设有分支机构;
2.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可以从事保证保险业务,工资保证金保证保险条款经过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或备案;
3.信用等级良好、服务水平优良;
4.近三年内未发生过不按保险责任及索赔条件履约或者不完全履约等行业信用不良行为的;
5.承诺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监管要求提供工资保证金业务服务。
二、备案时间及地点
(一)备案时间。即日起至2025年8月5日。
(二)备案地点。第五师双河市延安路(二号小区南门)人社、城管联合办公室。
三、备案流程
(一)提交材料
申报承接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业务的经办机构,按要求提交有关材料,所有材料均需加盖单位公章。
1.备案申请表(附件1);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附件2);
4.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经办网点名单(附件3);
5.“信用中国”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信息报告;
6.承诺书(附件4);
7.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保函及其相关资料样本;
8.保险公司补充提供: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或备案;属分支机构的,需总公司相关业务授权。
(二)资格审核
我局对经办机构提交的备案材料进行审核,对于材料不全的,经办机构应补充完整后在规定时间内再次提交。
(三)网上公示
对经审核符合备案条件的经办机构,我局将在集中备案结束后在门户网站“通知公告”专栏中统一公示。
四、其他有关事项
1.每年7月1日至7月31日进行集中备案,逾期不再受理备案申请;
2.备案后有效期为2年,期满后,经办机构需重新备案;
3.业务咨询电话:0909-6666323,孙红博。
附件:
1.备案申请表
2.授权委托书
3.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经办网点名单
4.承诺书
附件1.备案申请表.doc
附件2.授权委托书.doc
附件3.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经办网点名单.doc
附件4.承诺书.docx
第五师双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7月24日